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裁判彙編-利用權勢或圖利使人性交之加重其刑001199
刑法第232條規定: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說明:
有罪之判決書事實欄為適用法令之依據,應將法院依職權認定與犯罪構成要件有關之事項,詳記於事實欄,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使事實及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而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意圖營利,引誘因親屬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罪,以「意圖營利」為其構成要件之一。原判決謂上訴人犯該罪,然事實欄內並未明確記載上訴人係「意圖營利」,而引誘A女與他人姦淫,致事實未臻明確,尚難為適用法則之判斷。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489號刑事判決)
有罪之判決書事實欄為適用法令之依據,應詳記法院依職權認定與犯罪構成要件有關之事項,並於理由內逐一說明憑以認定之證據,使事實及理由相互一致,方為合法。此原則之目的,在於保障刑事裁判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確保法院之判決能以清楚明確的事實認定作為法律適用的基礎,避免因事實記載不全或不明確而影響法律適用的正確性,甚至可能侵害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因此,法院在撰寫判決書時,應就與犯罪構成要件相關的所有重要事實進行具體敘述,並對該事實如何認定予以合理說明,方能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
針對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其所規範的意圖營利,引誘因親屬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之罪,特別以「意圖營利」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該條文設計旨在嚴懲濫用親屬權力、迫使婦女從事性行為以圖利的行為,保護婦女人身權利及社會善良風俗。然而,該構成要件中「意圖營利」的主觀要素需具體明確地在判決書事實欄中予以揭示,並在理由部分提供相關證據支持,否則將可能導致適用法則時的困難,甚至影響判決的正當性。
最高法院於94年度台上字第4489號刑事判決中,即針對上述原則進行說明。該案件中,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罪,但於事實欄並未明確記載上訴人是否具備「意圖營利」之要素,亦未具體敘述其如何引誘A女與他人姦淫的過程與相關事實,致使該判決的事實記載未臻明確。由於「意圖營利」為該罪的構成要件之一,若事實欄未予以具體記載,將使適用法則之判斷失去依據。此類情形可能導致判決無法符合合法性要求,也無法確保當事人能充分理解判決之依據,對刑事裁判的公信力構成不利影響。
因此,最高法院認為,法院在審理涉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案件時,應特別注意於事實欄具體記載「意圖營利」之事實,包括行為人為何種目的進行引誘、其具體行為方式及與營利目的相關的證據等。如此一來,事實與理由才能達到相互一致的標準,使判決在程序與實質上均符合法律要求,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及判決的正當性。同時,法院亦需在理由部分詳細說明其事實認定所依據的證據來源,例如證人陳述、物證或其他間接證據,確保判決具有充分的證據基礎。
綜上,刑事判決書的撰寫必須嚴謹周全,尤其在涉及主觀要素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案件中,法院更應慎重考量,於事實欄明確記載相關事實並在理由部分提供充分證據支持。此不僅有助於法律適用的正確性,更是維護司法正義與公信力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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