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裁判彙編-血親為性交罪001190
刑法第230條規定: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係以被害人之年齡,為特別成立要件,該罪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非告訴乃論;同法第230條之血親間性交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依同法第236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故與未滿十四歲(已滿七歲)之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固均合於上開二罪之構成要件,惟此乃法規競合,A童、A童之母於警詢時已對上訴人提出告訴,應逕論以較重之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而無適用同法第230條論罪之餘地。原審就上訴人對A童為性交行為部分之犯行,均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揆諸上揭說明,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謂上訴人此部分犯行應成立刑法第230條之罪,尚有誤會,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刑事判決)
查刑法第二百三十條所謂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指與己身出於同源之祖之子孫,不問男女,而親等僅三親等內者而言,若夫血親之配偶為姻親之一種,在民法第九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甚明,其與本身如非具血統關係,有同源之祖可溯,即不容以其為血親之配偶而認為血親。
(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1237號刑事判例)
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係以被害人之年齡為特別成立要件。該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與之相對,刑法第230條之血親間性交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刑法第236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基於此,若行為人與未滿十四歲(已滿七歲)之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發生性交行為,固然同時符合上述兩罪之構成要件,但因屬法規競合,必須依從重原則適用較重之罪。在實務運作上,例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刑事判決中,行為人對於被害人進行性交行為,被害人及其母親於警詢時已提出告訴,法院依據上述原則,認為該行為應直接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而無適用刑法第230條之餘地。原審基於此見解,針對行為人之犯行均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論罪,此判斷與法律規範一致,不容任意指為違法。因此,針對行為人主張應適用刑法第230條之罪,最高法院認為其理解有所誤會,並非合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
至於刑法第230條所規定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指的是與己身出於同源之祖之子孫,不論性別,僅限於三親等內的關係。倘若僅為血親之配偶,則屬於姻親之一種,而非血親。民法第970條第1款對此已有明確規定,若血親之配偶與行為人間並無血統關係,亦無同源之祖可追溯,則不能僅因其為血親之配偶而將其視為血親。這一點在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1237號刑事判例中已有清楚闡述,判例指出血親範圍僅限於有血統關係者,並排除了單純基於婚姻形成之姻親關係者適用血親之認定。因此,法律上對血親的界定僅限於有直接血緣關係或具共同祖先的親屬,而非廣義的家庭關係。
從上述規範可以看出,刑法對於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未滿十四歲者的保護立場十分明確,其將年齡作為判斷是否成立犯罪的重要依據,並以非告訴乃論的方式加強保護。至於刑法第230條針對血親間性交的規範,則主要在於處罰違反倫理秩序之行為,該罪須以告訴乃論的方式進行,顯示立法者在處理家庭內部事務時,考量到私人空間與法律介入之間的平衡。然而,若行為人之行為同時符合刑法第227條與第230條之構成要件,則必須依據從重原則,直接適用刑法第227條,確保未成年被害人之權益不受侵害。
綜上所述,刑法第227條與第230條的規範雖各有側重,但實務中若發生法規競合情形,法院需依從重原則進行適用,以確保法律對未成年被害人保護的完整性及一致性。尤其在涉及未滿十四歲之被害人時,法律賦予特別保護地位,任何違反此原則之主張,均應被視為對法規適用的誤解。最高法院相關判決對此問題已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強調刑法第227條在保護未成年被害人方面的重要性,並提醒行為人對相關法律規範應有正確的理解與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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