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裁判彙編-強制性交罪001143

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刑罰制裁妨害性自主行為,係為保障他人關於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因性侵害犯罪係侵犯他人之性自主權,即任何他人在法律範圍內,得自主決定其是否及如何實施性行為而不受他人強迫及干涉之權利,屬人格權之範疇。關於性自主權之內容,包含拒絕權(指對於他人無論善意或惡意的性要求,均可拒絕,無須任何理由)、自衛權(指任何人對於自己之性侵害皆有防衛之權利)、選擇權(指任何人均享有是否進行以及選擇如何進行性行為之權利)、承諾權(指任何有承諾能力之人對於他人提出之性要求,有不受干涉而得完全按自己意願作出是否同意之意思表示)等。因此,刑法第221條及同法第224條之罪,明文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為其犯罪構成要件。

(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157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項就行為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既遂、未遂之犯行,設有處罰明文。此罪雖通稱為「強制」性交罪,然強制之手段不僅指物理之強制,尚包括「心理」之強制手段在內。析言之,本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有無侵害該法益之審認,不以「至使不能抗拒」為必要,而在於有無「違反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自由」。要言之,本罪所保護之法益,除了個人積極地為性行為之自由外,更包括消極地「不為性行為」之自由。在當今兩性平等、相互尊重之思潮下,任何人都不能夠只求滿足一己的性慾望,執念於舊時代「由父權思想所宰制,而將女性置於男性控制之下」的男性宰制思維,甚至曲解世界各地正極力呼求應正視「NoMeansNo」、「NoYesMeansNo」此一消極性自主決定之內心真意。是以,本罪之條文乃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手段與「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併列為強制性交行為之手段,則此之「強制」,自包括物理及心理之強制在內。行為人對被害人施加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不法腕力,固屬物理強制之手段;其未施加不法腕力之物理強制手段,而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心理強制方法,包括未取得具同意意識(同意能力)之被害人的「有效同意」,佯以宗教、迷信、醫療、民俗療法、查驗等名目之外衣,非基於正當目的,而行性交之實的行為,即屬於上開「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不以使被害人「喪失」性自主決定自由為必要。此與同法第228條第1項之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係行為人利用對被害人之服從監督關係所衍生之權勢、機會,對被害人造成壓力,使之改變意願但未達違背意願之程度,而容忍與行為人為性交行為之情形,並不相同。

(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3355號刑事判決)


刑罰制裁妨害性自主行為的目的是保障他人關於性意思形成與決定的自由,因為性侵害犯罪本質上是對他人性自主權的侵犯。性自主權是每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自主決定是否以及如何進行性行為而不受他人強迫或干涉,這一權利屬於人格權的範疇。具體而言,性自主權涵蓋四個主要方面:拒絕權、自衛權、選擇權和承諾權。拒絕權是指個人對任何形式的性要求均有權拒絕,無需提供理由;自衛權是指個人對於任何性侵害行為均可行使防衛;選擇權是指每個人均有權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性行為以及選擇如何進行;承諾權是指任何具有承諾能力的人可對他人提出的性要求自由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而不受干涉。刑法第221條及第224條明確規定,凡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實施性交或猥褻行為者,均構成犯罪。


刑法第221條第1項和第2項對於以上述手段實施性交行為的既遂或未遂均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本罪通稱為「強制性交罪」,但其所謂強制的手段不僅限於物理強制,還包括心理強制。這一罪名所保護的法益是個人性自主決定權,該法益的侵害判定不以「至使不能抗拒」為必要,而在於行為是否違反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自由。換言之,本罪的保護範疇包括積極選擇從事性行為的自由,也包括拒絕從事性行為的消極自由。在當今兩性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時代思潮下,任何人都無權以滿足一己私慾為目的,忽視或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權,更不能依賴傳統父權思想或男性宰制觀念,企圖強加於他人。


刑法第221條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與「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並列為強制性交行為的手段,這些手段涵蓋了物理與心理兩種強制方式。物理強制包括行為人直接施加的暴力、脅迫或其他物理力量,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心理強制則涉及未取得被害人具同意意識的有效同意而實施性交行為。例如,行為人假借宗教、迷信、醫療、民俗療法或檢查等名義,非基於正當目的,實施性交行為,即屬於「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這些行為即使未使被害人完全喪失性自主決定自由,仍然構成違法。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21條與第228條第1項的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存在本質區別。後者適用於行為人利用其對被害人的服從監督關係或地位優勢,對被害人施加壓力,使其改變意願但未達違背意願的程度,被害人因此容忍性交行為的情形。然而,強制性交罪的核心在於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是否受到壓抑或違背,而不是僅僅因權勢或壓力而改變意願。


綜上所述,刑罰對妨害性自主行為的制裁充分體現了對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尊重與保護。性自主權是每個人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其核心在於自主選擇是否從事性行為以及如何從事性行為的自由。無論在何種情境下,任何形式的強制或違反意願的行為,無論是物理還是心理強制,均應受到法律的嚴格規範與懲罰,以維護法治的核心價值和社會正義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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