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裁判彙編-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001116
刑法第216條規定: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說明:
「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原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885號判例)
「將偽造證書複印或影印,與抄寫或打字不同,其於吾人實際生活上可替代原本使用,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信用性。故在一般情況下可予以通用,應認其為與原本作成名義人直接所表示意思之文書無異。自非不得為犯刑法上偽造證書罪之客體。」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5498號判例)
刑法上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別重在保護經濟交易中財產權利證書及文書在法律交往中之安全性與可靠性,是凡行為人提出偽造之有價證券或私文書,充作真正之有價證券或私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即構成該2罪所稱之行使。📌本案情形: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以電子郵件將上開偽造之本票、本票發行暨簽名確認函等文件寄給黃O浩,佯為有替美國加州BellusInc公司進行貸款作業,且即將順利完成之證明,顯係就該等有價證券、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且確足生損害於黃O浩、匯豐銀行等人,自該當於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構成要件等旨甚詳,經核於法尚無違誤。上訴意旨指稱所謂「主張」或「行使」,係指權利義務當事人間之請求權行使而言。上訴人僅寄交樣張予黃O浩,並無任何「主張」或「行使」云云,核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持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亦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
「行使影本,作用與原本相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影本,偽造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107號判例)
支票為有價證券,支票上權利之移轉及行使,與其占有支票間,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一旦喪失占有,即不得享有支票上之權利,故支票原本有其不可替代性。從而,以影印方式偽造支票,因其支票影印本不發生能據以移轉或行使支票上權利之效果,故難認為偽造支票之行為,此與一般文書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又該具有支票外觀之影印本,雖非支票原本可比,但尚不失為表示債權之一種文書,若內容虛構,自屬偽造之私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96年度台上字第2917號裁判)
在刑法中,影本與原本之間的效力關係和適用範圍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最高法院多次判例對此進行了闡釋與說明。依據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885號判例,若將文書原本影印後竄改部分內容,並重新影印,則影本與原本可具有相同的效力,竄改影本的行為等同於竄改原本的行為,構成變造文書罪。這是基於影本在實際生活中可以與原本產生同等效力,且能被廣泛接受的事實。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5498號判例進一步指出,偽造證書的複印或影印,因其在實際使用中可以替代原本,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的信用性,且可以在一般情況下通用。因此,影本可以與原本作成名義人所表示的意思相同,自然也可以成為偽造證書罪的客體。這樣的法律解釋顯示,影本雖非文書原本,但若能在特定情境下發揮原本的作用,其法律地位可能接近甚至等同於原本。
刑法中的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旨在分別保護經濟交易中的財產權利證書以及法律交往中文書的安全性與可靠性。只要行為人提出偽造的有價證券或私文書,充作真正的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即構成行使的要件。本案中,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認定,上訴人透過電子郵件將偽造的本票及相關文件寄給他人,試圖證明其有能力完成貸款操作,這一行為顯然對文書內容有所主張,足以損害受害者的利益,因此構成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雖然上訴人辯稱寄送的只是樣張,未構成實際的主張或行使,但法院認為這一說法僅是對法律事實的片面解讀,並不影響判決的正當性。
在涉及影本行使的情況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107號判例指出,影本的作用若與原本相同,則持偽造影本行使的行為,其低度的偽造行為已被高度的行使行為所吸收,因此僅需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即可。此外,最高法院刑事96年度台上字第2917號裁判特別提到,支票作為有價證券,其權利的移轉及行使與支票的占有具有不可分割的關係,因此支票原本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以影印方式偽造支票,因影本無法具備原本的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權利行使的依據,因此不構成偽造支票的行為。然而,該影本若具有支票外觀且內容虛構,仍可視為偽造的私文書。
綜上所述,影本與原本在刑法上的地位視具體情境而定。若影本能夠發揮與原本相同的法律功能,其法律地位可能等同於原本。在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或私文書的情況下,只要行為人對文書內容有所主張,即可能構成犯罪。司法實務中,對影本與原本的法律地位、偽造與行使行為的界定,充分體現了法律解釋的靈活性與適用的精準性,並為相關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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