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裁判彙編-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001110

刑法第216條規定: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說明:

所謂行使偽造之文書,乃依文書之用法,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用之意,故必須行為人就所偽造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始足當之;若行為人雖已將該文書提出,而尚未達於他方可得瞭解之狀態者,則仍不得謂為行使之既遂。查上訴人既係僱用何某為其裝載私宰並加蓋偽造稅戳之毛豬屠體,欲運往三重市交肉商售賣,但於尚未到達目的地前,即在途中之新莊市為警查獲,是該私宰之毛豬,仍在上訴人占有之中,並未向他方提出作任何主張,顯未達到行使既遂之程度,殊為明顯,自不能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對之處罰。原判決按行使偽造公文書論處上訴人之罪刑,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709號判例)


翻印他人著作出版之書籍,如係翻印其著作物之內容,固係單純侵害他人著作權,若竟連同著作出版書籍之底頁,依出版法所載著作人、發作人、印刷者等等,一併加以翻印出售圖利者,則除觸犯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外,又已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之罪名,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4號判例)


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一行為,在形式上雖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與同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法條之競合適用,然偽造私文書,原意在於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乃便於行使高度行為之實現。故偽造之後若有行使之行為,則其行使之高度行為已包含偽造之低度行為在內,僅適用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可充分評價高、低度行為全部之不法內涵,因而排斥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之適用,以免重複評價。且因僅受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之評價,故非複數犯罪之競合,而係法條競合之單純一罪。行為人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既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已被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予論究,#則其追訴權時效應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成立(即提出偽造之私文書並主張其內容之行為終了時)之日起算,#此與因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各個犯罪各自獨立成立,為數罪之實質競合,彼此不相干連,#追訴權時效應依各罪分別計算者不同,自不能不辨。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5826號刑事判決)


行使須對其內容有所主張

刑法上之行使變造文書罪,祇須提出變造之文書,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即已成立,其行使之目的能否達到,原與該罪之既遂與否毫無關係,上訴人已根據偽約提起訴訟,即無行使未遂之可言。

(26年滬上字第23號判例)


所謂行使偽造文書,乃指行為人依該文書之用法,將其充作真正文書加以使用,並基於該文書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唯有在偽造文書已經提交並達到他方可得理解之狀態時,方能認定行使既遂。若行為人僅是將文書提出,而尚未使其內容被他方理解,即不得謂為行使之既遂。例如,某案中上訴人僱用他人裝載私宰並加蓋偽造稅戳的毛豬屠體,欲運往目的地交付肉商售賣,但尚未到達目的地即在途中被查獲。因該毛豬仍在上訴人占有之中,尚未向他方提出或作任何主張,顯未達到行使既遂的程度。故此情形下,不能依刑法第216條對上訴人處罰,若原判決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處,則屬適用法則不當(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709號判例)。


另有情形涉及偽造文書與行使偽造文書的法條競合問題。依實務見解,偽造私文書通常以行使為目的,偽造屬低度行為,行使則為高度行為。偽造的低度行為僅是為行使高度行為鋪路,因此若行為人偽造後進而行使,則行使行為已涵蓋偽造行為的不法內涵,應僅論以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不另行適用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此種情形屬於法條競合,並非多個犯罪的實質競合,以避免對行為的重複評價(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5826號刑事判決)。由於行使偽造文書行為成立的時間為行為人提出偽造文書並主張其內容時,因此追訴權時效應自此時間起算。


然而,若行為人翻印他人著作,除了侵害著作權之外,若還一併翻印著作出版書籍的底頁,包含出版法所載著作人、發行人、印刷者等資訊,則行為人同時觸犯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罪以及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在此情形下,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罪即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4號判例)。


刑法上的行使變造文書罪成立要件只需行為人提出變造文書並基於其內容主張,即無論其主張目的是否達成,均不影響罪名的成立。例如,行為人根據偽造的契約提起訴訟,即已構成行使變造文書罪,而不存在行使未遂的可能性(26年滬上字第23號判例)。


綜上,行使偽造文書罪的判斷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基於偽造文書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若文書尚未提出或尚未使他方理解,則屬未遂;若偽造後進而行使,偽造行為將被行使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此外,行使偽造文書罪與其他罪名可能發生法條競合,應依特定原則從一重罪處斷。實務中對行使偽造文書罪的處理,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於行為本質與影響範圍的嚴謹分析,避免了對行為的重複評價,亦確保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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