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十五條裁判彙編-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001107
刑法第215條規定: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有與特定身分、關係者共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情形,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或利用)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法律既無處罰明文,自不得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方符罪刑法定主義之精神。從而,刑法第215之罪,應認有排斥普通人成立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此觀同法第213條與第214條之關係,基於刑法體系解釋之原理,其意甚明。
(最高法院刑事97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裁判)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成立要件。故如非從事業務之人,而係普通人使不知情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之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刑法就此並無處罰明文,依罪刑法定原則,自無從逕依該法條論罪。從而,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應認有排斥普通人成立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此觀同法第二百十三條與第二百十四條之關係,其意甚明。」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116號判決)
上訴人係鄉農會出納員,先後挪用該農會信用部活期存款新台幣二十餘萬元,嗣後為圖彌縫,乃將存款日結單加以偽造,使帳面平衡,足生損害於農會,其利用掌管現金之便,挪用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縱事後將款歸還農會,要無礙於其業務上侵占罪之成立,先後侵占行為犯意概括,應以連續犯一罪論。所犯侵占與其事後彌縫之偽造文書行為,意思各別,應予併合論處。
(最高法院廢63年台上字第2164號刑事判例)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者而言。
(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515號刑事判例)
按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於明知,並不問失真之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若行為人有積極據實登載之義務,卻故意消極隱匿不為登載,致其內容失真,仍無礙於上開罪名之成立。
(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
刑法第215條的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以從事業務之人為犯罪主體,要求其明知登載內容不實,且此不實記載足以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為其構成要件。此罪屬於身分犯的一種,僅能由具備特定業務身分的行為人實施。若非從事該業務之人,則僅在與具有該身分者共同犯罪(如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的情形下,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處理,否則不成立本罪。此外,普通人若利用或使不知情的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文書中,因法律未設有處罰明文,依罪刑法定原則,亦無法適用間接正犯理論來追究普通人的刑責。這一點在最高法院刑事97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中得到了明確闡述,該判例指出,刑法第215條罪的設計在體系上排除了普通人適用間接正犯理論,其意義與刑法第213條與第214條之關係一致。
根據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116號判決,刑法第215條的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是從事業務的人,並且其所作成的文書須是基於業務性質。因此,若普通人使不知情的從事業務者作成不實文書,則法律既未規定應予處罰,即無從適用該條文進行論罪。罪刑法定主義的基本精神在此得到了充分體現,即法律未明文規定的行為不得認定為犯罪,進而避免了司法適用上的擴張解釋。
關於刑法第215條所稱「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515號判例指出,此類文書係由從事業務之人基於其業務範圍所製作,文書的本質必須與業務直接相關。該判例確立了文書與業務關聯性的要求,進一步界定了本罪的適用範圍。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明知登載內容不實即可構成犯罪,無論該不實情形涉及全部內容或部分內容,也無論內容失真係因虛增還是故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強調,若行為人對文書有據實登載的積極義務,卻故意隱匿真實資訊,導致內容失真,同樣構成本罪。
例如,若某鄉農會的出納員挪用信用部存款後,為掩蓋其行為而偽造存款日結單,使帳面平衡,該行為符合刑法第215條罪的構成要件。根據最高法院廢63年台上字第2164號判例,該出納員利用其掌管現金的職務便利挪用款項,構成業務侵占罪;而其事後偽造文書的行為,因犯罪意思各別,應與侵占行為併合論處。該判例反映了業務上登載不實罪的適用範圍與實務中對不同犯罪行為的綜合評價。
刑法第215條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業務文書的正確性,確保業務活動的信賴基礎不受侵害。對於登載不實的行為,不論其失真內容是全部還是部分,亦不論失真是虛增還是故減,只要行為人具有明知的主觀意圖,即構成本罪。這一規範對業務文書的準確性提出了嚴格要求,意圖通過法律約束確保業務運作的透明性與正當性。
總而言之,刑法第215條的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是針對特定業務行為人而設計的身分犯,普通人若無特定身分或未與從事業務者共同犯罪,則不適用此罪。其法律解釋與適用堅守罪刑法定原則,並對業務文書的真實性與準確性施加了嚴格的法律規範,以維護業務活動的可信性與公眾利益,體現了法律在規範業務活動中的精確性與公平性。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