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十四條裁判彙編-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001101
刑法第214條規定: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本件依行政院核定之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第八點:「駐外人員租用住宅,其月租金如超過房租補助費基本數額者,應先報請各單位主管核准後,會同該單位總務及會計人員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應在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檢附租賃契約(含中譯本)及第一個月租金收據,報由各單位主管機關審核補助」、第十三點:「駐外人員申請房租補助費如有虛報或偽造文件者,除本人應予議處外,主管并應負審核不實之責。」之規定,上訴人申請核發房租補助費,似應經該單位主管機關為實質之審查,如果無訛,則上訴人持不實之租賃契約書及房租收據申請核發房租補助費,殊不能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原審對此未予詳查究明,亦未於判決書詳細說明其理由,遽認上訴人所為,已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云云,有判決不備理由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實質審查權
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以公務員對於登載事項「不具實質審查權限」作為其成立之前提要件的觀點,一直到現在仍是我國法院實務的一貫見解。然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法條構成要件中並未明文要求必須以公務員對於登載事項「不具實質審查權限」為其成立之前提,因此最高法院實務此種見解實質上等同於係為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增加公務員「不具實質審查權限」的不成文構成要件。此種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的添加固然係在限縮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適用範圍,具有限縮刑罰權的效果,然對於所謂「實質審查權限」的認定卻經常引發爭議。我國實務自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以及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判決以來,確立了固定的判斷模式,亦即以公務員是否具有審查權,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判決)
刑法第214條所規定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適用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明知資料不實,卻使公務員將該不實資料記載於公文書中,並因此可能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然而,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逐漸發展出「實質審查權限」的要件,藉此限縮該罪的適用範圍。根據最高法院的看法,該罪的成立須以公務員對於登載事項不具實質審查權限為前提,也就是說,公務員僅依據行為人的申報或聲明,形式上將相關內容登載於公文書中,而不對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實質審查。若資料需經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即使內容不實,亦不構成該罪。此一不成文要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刑法第214條對於形式上不實登載的過度適用。
例如,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1號刑事判決中,法院指出駐外人員申請房租補助費時,主管機關對於申請資料具有實質審查權限,因此即使行為人提交了不實的租賃契約及房租收據,該行為亦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因為主管機關擁有權限檢視並核對資料的真實性。這一案例充分反映出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即若公務員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實質審查,則該罪難以成立。同樣,在其他案例中,法院也反覆強調此觀點,凸顯對於「實質審查權限」的重視。
然而,「實質審查權限」的要件並非直接規定於刑法第214條,而是最高法院基於實務需求所發展出來的補充條件。這樣的見解有效限縮了該條罪名的適用範圍,具有節制刑罰權的功能,但也引發了關於「實質審查權限」內涵認定的爭議。例如,某些情形下如何判斷公務員是否具有審查權,或者何種程度的審查可被視為「實質審查」,往往在具體案件中引發爭論。最高法院自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及77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判決以來,便逐步確立了這一判斷模式,並延續至今。法院的基本態度是,需視公務員是否具有審查資料真實性的權限來判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以駐外人員申請房租補助費的情況為例,行政院相關規定要求駐外人員若申請房租補助費,需檢附租賃契約及相關收據,並由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如補助申請內容有虛報或偽造情形,除申請人需承擔法律責任外,主管機關若未盡審核責任亦需負擔相關責任。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下,若主管機關對資料進行實質審查,則即使申請人提供不實文件,也無法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在96年度台上字第271號刑事判決中即指出,由於主管機關在申請程序中有權對資料進行核實,上訴人提供不實文件的行為並不構成刑法第214條的罪名。
總結而言,刑法第214條的適用需以公務員是否具有實質審查權限為核心判斷標準。若公務員具有對登載事項進行實質審查的權限,則行為人的行為難以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對於「實質審查權限」的不成文要件,雖然具有縮限刑罰權的效果,但其適用標準及認定方式仍可能在實務中引發爭議。這種以實務見解補充法律規範的方式,不僅凸顯了司法解釋在刑法適用中的重要性,也反映了司法實務在刑罰權節制與公平性追求之間的平衡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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