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裁判彙編-不法使用核子原料等物之處罰000973

刑法第187-1條規定: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放射線罪相關條文共有三,分別是一百八十七條之一至之三,自立法以來,從未有人成為本罪之被告。由於此三罪構成要件不明確,倘若對放射科學無基礎瞭解,其射程範圍將會無遠弗屆而遭濫用,依據ICRP60號報告,我們可將放射線之生物效應分為二組:隨機效應與確定效應、急性效應與慢性效應,考量到刑法的追訴效率與保護法益之需要,我們可以把隨機效應排除,進而使放射線罪的核心更為明朗清晰。因科學技術發達,使用核能、放射線之機會日漸增多,如被不法使用,危害公共安全甚鉅。特增設此類犯罪類型,以應需要。按刑法第187條之1規定:「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係於88年4月21日所增訂,核其立法理由係謂:「因科學技術發達,使用核能、放射線之機會日漸增多,如被不法使用,危害公共安全甚鉅,特增設此類犯罪類型,以應需要」。而有關放射性物質之管制,除前述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外,另見諸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依各該法規定之規定,對於違反各該法規管制規定之行為,乃定有刑罰之規定。是以,各該法規有關刑事處罰之規定,如與前開刑法之規範發生競合者,本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法之規定。反之,如特別法無特別規範者,自應回歸前開刑法之規定而為適用,否則前開刑法之規定,即無適用之餘地,而足以產生法規範的漏洞,此當非立法者增訂前開刑法條文之意旨之所在。同理,就違反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管制規定之行為,僅因該辦法未設有刑罰之規定,即謂無刑法上開條文之適用,將致該辦法之管制規定形同具文,亦違反刑法前揭條文立法意旨之所在。再者,前開刑法條文既規定不依法「令」,而不規定不依法「律」,解釋上亦包括命令位階之法規範在內,是如將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之相關管制規定排除該規定之適用範圍,顯然與上開條文之規定不符。從而,對於違反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之相關管制規定,而該當於前開刑法條文之構成要件,自仍有該條文之適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放射線罪相關條文共有刑法第187條之一至之三,然而自立法以來,從未有案件將任何人列為此三罪的被告。主要原因在於這些條文的構成要件模糊不清,尤其對於不熟悉放射科學的人而言,其適用範圍可能被過度擴張甚至濫用。依據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ICRP)第60號報告,放射線的生物效應可以分為兩大類:隨機效應與確定效應,以及急性效應與慢性效應。考量刑法的追訴效率及保護法益的需要,建議可排除隨機效應,聚焦於確定效應,以使放射線罪的核心更為明確。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核能與放射線的應用機會逐漸增加,但一旦遭到不法使用,其對公共安全的危害極大。因此,刑法第187條之一於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規定「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立法旨在因應科技發展所帶來的潛在風險,藉此增設犯罪類型以保障公共安全。


有關放射性物質的管制,除了刑法的規定外,還包括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等規範。上述法律及命令對於違反相關管制規定的行為大多設有刑罰。然而,當特別法與刑法規範發生競合時,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若特別法未有刑罰規定,則應回歸刑法第187條之一適用,否則將產生法律漏洞,與增訂該條文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同理,針對違反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的行為,若該辦法並未設刑罰規定,仍應適用刑法第187條之一,以避免該辦法的管制規定淪為具文,並確保刑法條文得以發揮其保護法益的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187條之一明文規定「不依法令」為構成要件,未限定為「不依法律」,因此包括命令位階的規範亦在其適用範圍內。若將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排除在刑法適用範圍之外,顯然與該條文的規定不符。基於此,凡是違反該辦法的行為,若符合刑法第187條之一的構成要件,仍應依法處罰。


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為例,法院進一步強調刑法第187條之一的適用邏輯。該判決指出,若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未設刑罰規定,而刑法相關條文亦未適用,將導致法規範失去實際效力,形同虛設,並偏離刑法的立法意旨。相反地,適用刑法第187條之一,不僅可補充法規範的空缺,更能有效管制放射性物質的違法行為,達到保障公共安全的立法目的。


總結而言,刑法第187條之一至之三的設立,是為了因應核能與放射線應用日益普及所可能帶來的風險,特別是防範其不法使用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的威脅。然而,條文的構成要件尚需明確化,並透過實務運用避免濫用或誤用。同時,在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適用競合中,需遵循特別法優先原則,確保法律規範能夠相輔相成,形成完整的管制體系,進一步強化放射性物質管理的法律效力與社會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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