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判彙編-單純危險物罪000966
刑法第186條規定: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槍砲彈藥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就該條例所稱之彈藥,規定為係指同條、項第1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就「砲彈」之種類並未設有限制,舉凡以第1款各式槍砲發射而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砲彈均屬之,不因其名稱或用途而異其認定。槍砲彈藥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砲彈,就如何可認為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無定義性之規定,自當由實務加以補充。一般而言,殺傷力係針對人體而著眼,就槍砲彈丸之認定,係「指在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以槍砲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據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研究結果,每平方公分動能達20焦耳以上之彈丸,即可穿入人體皮肉層,向為我國司法實務參採。此動能基準,固可經儀器測定,然於砲彈等之情形,無法依儀器測定其動能標準,當就其爆炸傷害效應而為認定,倘依其爆震波之超壓、人體位移加速減速傷害、高熱或爆破碎片等情況,足以對人體或其皮肉層造成傷害,即該當殺傷力;至於破壞性,乃針對物件而著眼,凡能對於物件予以破壞、毀損者,即具有破壞性,不以喪失全部作用為必要,造成瑕疵仍屬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18號刑事判決)
被告固於偵、審中供稱:其所製爆裂物,有以鞭炮的黑色火藥,放在塑膠罐內,瓶蓋密封,並放引信等語,惟其所述製造爆裂物之過程,尚不詳盡明確,自難認該2物品之封口完整,有封閉包覆發火物,已屬結構完整之爆裂物,從而無從判斷上開容器均具有殺傷力或爆發性之破壞力,均屬刑法第186條之1所稱之爆裂物。依證人即向警方報案之鄒○偉、證人即新北市調查處駐衛警陳啟明於警詢時之證詞,彼等均無聽見爆炸聲,僅看見有火燃燒。雖證人陳○明於偵查中證述被告投第二次有爆炸,其亦證述聲音沒有很大等語,堪認被告所丟擲之容器雖有燃燒,並無爆發性之破壞力,不足以瞬間將人及物殺傷或毀損,非屬刑法上之爆裂物,被告之行為自不構成刑法第186條之1之非法使用爆裂物罪。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刑事判決)
槍砲彈藥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對於彈藥的定義,規範為同條第1款所列各式槍砲所使用的砲彈、子彈,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的炸彈和爆裂物。在此條文中,砲彈的種類並未受到限制,只要是以第1款所列槍砲發射且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的各類砲彈,皆符合條文定義,不會因名稱或用途的不同而改變其認定標準。至於如何判斷砲彈是否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由於條文中未提供定義性規範,因此需由實務進行補充說明。一般而言,殺傷力是以對人體的傷害作為判斷標準,對於槍砲彈丸的認定,通常依據能否穿透人體皮肉層作為依據。根據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的研究成果,每平方公分動能達20焦耳以上的彈丸,便能穿透人體皮肉層,這一基準也為我國司法實務所參考。然而,對於砲彈這類武器而言,動能基準難以以儀器直接測定,因此必須以其爆炸傷害效應作為判斷依據。如果砲彈在爆炸後,其爆震波的超壓、人體位移的加速減速傷害、高熱或爆破碎片等效應足以對人體造成傷害,即可認定具有殺傷力。而破壞性則以對物件的影響作為判斷標準,凡是能對物件造成破壞或毀損的,均可視為具有破壞性,並不要求完全喪失功能,僅造成物件瑕疵亦可認定。
在最高法院第108年度台上字第3918號判決中,被告於偵查與審判過程中供稱,其所製造的爆裂物是以鞭炮的黑色火藥裝入塑膠罐內,密封瓶蓋,並加入引信。然而,根據其描述,製造過程並不詳盡明確,難以認定該物品封口完整,或已封閉包覆發火物,使其達到結構完整的程度,故無法判定上述容器具有殺傷力或破壞力,因此不屬於刑法第186條之1所稱的爆裂物。此外,證人陳述與現場勘驗資料顯示,未有聽到爆炸聲音,僅看到火焰燃燒。即便某些證人提到曾聽到聲音,但聲音並不巨大,可合理推斷該容器雖有燃燒現象,但並未具備爆發性破壞力,無法瞬間對人或物造成殺傷或毀損,因而不符合刑法上爆裂物的定義。最高法院於此案中認為,被告所涉行為並不構成刑法第186條之1非法使用爆裂物罪。
根據最高法院第107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判決,對於爆裂物的認定,不僅要求其能夠爆發且具有破壞力,更須具有足夠的瞬間傷害能力。上述案例中,被告所丟擲的物品在使用時僅引起燃燒,未能證實具有爆發性破壞力,無法認定為刑法上的爆裂物。本案判決進一步指出,殺傷力的判斷需基於實際效應,無法單以被告的描述或部分證人證詞作為依據,必須透過科學鑑驗與合理推斷相結合,從而作出客觀判斷。案件審理中,法院充分考量了現場證據與證人證詞,結論符合刑法第186條之1規範的邏輯要求,亦兼顧社會經驗法則,得出被告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合理結論。從上述判例中可見,無論是槍砲彈藥條例或刑法相關規定,對於爆裂物、彈藥的認定均強調科學性、效應性與法律邏輯的結合,旨在精準區分合法與非法行為,並保障司法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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