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裁判彙編-偽證罪000837
刑法第168條規定: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65號刑事判)
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又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之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惟行為人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之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行為人若「明知」其所指摘或陳述之事顯與事實不符者,或對於所指摘或陳述之事,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有所質疑,而有可供查證之管道,竟「重大輕率」未加查證,即使誹謗他人亦在所不惜,而仍任意指摘或傳述,自仍應構成誹謗罪。查被告等於前案審理中經郭菁松聲請傳喚調查,依卷內筆錄觀之,待證事項似係郭菁松有無以提供手術優惠費用作為對價,要求被告等提供整型前、後之比對照片,以供郭菁松個人作為網路行銷使用等違反忠實義務問題,被告等於供前具結而均為否定之陳述。則被告等之證詞,既涉莊惇惠(或委託吳采容)查證結果,關於郭菁松違反忠實義務之指摘,是否已有相當理由可以確信屬實,或主觀上仍存有懷疑,而故意或有重大過失未予查證之判斷。縱前案為莊惇惠無罪之判決,無非係莊惇惠盡力舉證之結果,是否可謂被告等虛偽之證詞,當然對前案判決之結果全無影響,仍有再加審酌之必要。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94號刑事判決)
從而,本案得否以偽證罪及教唆偽證罪提告?自應以符合前揭偽證罪之構成要件為斷,如果不同時符合前揭偽證罪之構成要件,縱檢舉亦無意義(因偽證罪及教唆偽證罪,非告訴乃論,所以只能檢舉,不能提告)。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579號、99年度台上字第5424號等刑事判決)
至於教唆偽證罪,苟不具備前揭偽證罪之要件,縱有唆使行為,亦與教唆犯應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條件不合,自不負教唆偽證罪責。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2號判例)
刑法上偽證罪的成立不以結果發生為要件,只要行為人有偽證行為,即使當事人未因此受有利或不利的判決,亦不影響其犯罪的成立。偽證罪的核心在於對國家司法公正的維護,其要件包括行為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上具結後,故意作出虛偽陳述。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指的是該事項的有無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但並非結果一定要發生。即使偽證行為未實際改變判決結果,亦不影響犯罪成立的評價。
此外,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對於誹謗罪有所規定,即若行為人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者,不罰。然而,該條文僅減輕了行為人舉證責任,並非要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才能免責。若行為人無法完全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但有相當理由相信其真實性,則不應以誹謗罪論處。然而,行為人仍須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證明其確有相當理由相信所述內容真實。若行為人明知其指摘內容不實,或對其真實性存疑,卻未經查證即任意傳述,則可能構成誹謗罪。這類情形顯示行為人對事實查證的重大輕率態度,不足以免除其刑責。
在偽證罪的適用範疇上,需特別關注行為人是否於具結後就案情有關之重要事項作出虛偽陳述。例如,在相關案件中,被告於具結後否認與手術優惠費用相關的交易,該陳述直接影響案件對行為人是否違反忠實義務的認定。縱使案件最終因舉證不足判決無罪,但並不意味偽證行為對案件結果全無影響。法院在審酌偽證行為時,仍須考量行為人是否故意為虛偽陳述或因重大過失未查證,進一步評定其行為是否符合偽證罪構成要件。
針對偽證罪及教唆偽證罪的處理,須嚴格依構成要件評價。偽證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無法直接提告,而須以檢舉方式啟動偵查程序。至於教唆偽證罪,若不符合偽證罪的構成要件,即使存在唆使行為,亦因不符合教唆犯需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的條件,無法追究教唆偽證罪責。因此,教唆偽證罪的成立以被教唆之偽證行為人確實符合偽證罪的要件為前提,若偽證罪本身不成立,則教唆偽證罪亦無從成立。
綜合而言,偽證罪的規範體現了法律對國家司法公正的高度重視,其成立與否不取決於偽證行為是否改變案件結果,而在於行為人是否於案情相關的重要事項上故意作出虛偽陳述。同時,對於教唆偽證罪的評價,應以偽證罪成立為基礎,並結合行為人是否具備教唆意圖和行為進行全面審視。此類案件的處理,需在程序上嚴格遵循法律規範,避免擴大偽證罪及相關罪名的適用範圍,確保司法公正與程序正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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