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裁判彙編-親屬間犯本章罪之減免000834

刑法第167條規定: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刑法第167條設有特定親屬間的減免刑罰事由,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而犯第165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一種專屬個人的減免刑罰事由。但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庇護對象的想像與客觀事實有所出入,是否仍得適用前開減免規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係就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的配偶、一定親屬,為圖利該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藏匿、使之隱避或頂替)或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刑事證據)之罪,基於社會防衛之考量、司法審判之維護,及其等親屬關係密切,相為容隱,雖觸法禁,情有可原等情,所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特別規定。該行為人之所以犯罪,乃為避免配偶或一定親屬之不利益,此與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係為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致觸犯刑章,二者有其本質上之不同。申言之,前者如行為人不為犯罪(藏匿、使之隱避、頂替或湮滅刑事證據),其配偶、一定親屬恐將身陷囹圄,基於親情不忍見之受罰,其有強烈之動機鋌而走險,甚至犯罪;後者如行為人不為犯罪(虛偽遷徙戶籍),其親屬至多未能當選,並無何緊迫之危險可言,難認其有非虛偽遷徙戶籍不可之情,是立法者未就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另設相當於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減免其刑之規定,其來有自。實務上關於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就行為人支持配偶或直系血親之競選而遷徙戶籍,未實際居住者,基於法、理、情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雖認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然此係就特別親屬間人倫關係而為考量,尚難執此遽謂應擴大及於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等其他親屬,亦應認無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上訴意旨任憑己意,漫稱其等為支持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競選而遷徙戶籍,應亦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且為維持法律之一致性與明確性,親等範圍應參考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云云,核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親屬間便利脫逃者,得減輕其刑,僅以犯第一項者為限,第二項、第三項俱不在得減之列。第一審判決認甲○○所犯係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罪,其為乙○○之胞兄,屬五親等內之血親,應依同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原判決未予糾正,仍為相同之論述,並維持第一審此部分之判決,同有違誤。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456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67條特別規定了特定親屬之間的減免刑罰事由,其內容指出:「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因圖利犯人而觸犯第165條之罪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罰,這是一項專屬於個人的減免刑罰機制。然而,當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庇護對象的認知與客觀事實不符時,是否仍可適用這項減免規定,則涉及對該條文適用範圍的深入探討。


刑法第167條的設立,主要考量在於對社會防衛與司法審判秩序的維護,同時也體諒親屬之間因親情密切而相互容隱的特殊情境。因此,該條文針對因圖利特定親屬而觸犯第164條(如藏匿、使之隱避或頂替)或第165條(如湮滅刑事證據)之罪的行為人,提供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可能性。這種規定展現了立法者在維護法律權威與考量人倫情感之間的平衡。對行為人而言,之所以選擇犯罪,往往是出於避免其配偶或特定親屬陷入法律處罰的困境,而非基於自身的利益。因此,刑法第167條的設計,具有一定的人性化與合理性。


相較之下,刑法第146條第2項針對虛偽遷徙戶籍以取得投票權的行為,雖可能是基於支持特定候選人的意圖,但其背後的動機與第167條所考量的情境有根本不同。第146條第2項的行為人,並非面臨親屬可能被處罰的緊急情境,而是為了影響選舉結果,即使未遷徙戶籍,其親屬也僅是未能當選,並不涉及立即而嚴重的危險。因此,立法者並未針對該條文設立類似第167條的減免刑罰規定,這樣的安排合乎法理。


在實務上,針對刑法第146條第2項的案件,當行為人因支持配偶或直系血親競選而進行虛偽遷徙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時,基於法律、倫理與情感的調和,可能會認定該行為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然而,這樣的處理僅限於特定直系親屬或配偶之間的人倫考量,並未擴及五親等內的血親或三親等內的姻親。因此,若主張應將刑法第167條的親屬範圍擴展至刑法第146條第2項,以達成一致性,實際上並不符合法理,也非第三審法院合法上訴理由所能支持。


此外,根據刑法第162條第5項的規定,親屬間便利脫逃的行為得減輕刑罰,但僅限於第1項所規範的脫逃行為,第2項與第3項則未包含在內。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456號刑事判決中,第一審法院認定被告甲○○犯刑法第162條第2項之罪,並基於其與乙○○屬五親等內血親,適用第5項規定減輕刑罰。然而,第5項規定僅限於第1項之罪,第一審適用法條不當,未予修正即維持判決,顯然存在法律適用的錯誤。


綜合以上,刑法中針對特定親屬之間的減免刑罰規定,展現了法律在維護秩序與體恤人倫之間的細緻平衡。這類規定的適用,應嚴格根據法律條文的明確範圍,不宜擴大解釋或混同於其他條文的適用情境。同時,實務判決也應謹守法律框架,避免對條文作出逾越原意的解釋,以確保司法判決的公平性與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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