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裁判彙編-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000813

 刑法第153條規定: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說明:

按刑法第153條所指之「煽惑」,乃煽動蠱惑之意,可能為勸誘他人使生某種行為之決意,亦可能係對已有某種行為決意者加以慫恿鼓勵(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62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所謂「煽惑」,係指一般大眾本無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或雖有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但仍未著手實行之時,將因行為人之煽動或蠱惑行為,而使其萌生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或更堅定其本有之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又該條文所指煽惑之對象既係「他人」,即為自己(包含共同正犯)以外之人,自屬當然之文義解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53條所指的「煽惑」,意指煽動或蠱惑他人,其目的可能是勸誘他人形成某種行為的決意,也可能是對已經有此行為決意的人進一步加以慫恿或鼓勵。依據臺灣高等法院的判決見解,所謂「煽惑」是在一般情況下,大眾本無犯罪或違法抗命的意思,或雖已有此種意思但尚未付諸實行之時,因行為人的煽動或蠱惑,使其萌生犯罪或違法抗命的意圖,或強化其原有的犯罪或違法抗命決心。


這表明「煽惑」行為的本質不在於行為人是否親自參與犯罪,而是透過言行對他人的心理和行為產生影響,使對方最終形成或堅定違法的決意。刑法第153條中提到的煽惑對象為「他人」,即指行為人自身以外的人,這種解釋符合文義解釋的原則,且不包括共同正犯的範疇。


因此,煽惑行為的成立須以行為人對他人的煽動或蠱惑為前提,而不包含對自己的行為或與共犯者之間的行為加以約定。該條文的立法意旨在於防止因言行影響他人進而導致社會秩序或法律的破壞,因此對於煽惑的認定,需仔細檢視行為人是否確實透過其言行影響了他人的心理狀態,進一步使其產生犯罪或違法抗命的行為意圖,確保該條的適用不至於過於擴大,也不致於錯誤歸責於未具煽惑行為本質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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