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零九條裁判彙編-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000737

刑法第109條規定: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惟查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與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所稱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種類及範圍並不相同。前者指與軍事作戰具直接關聯,為確保軍事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而言;後者則指軍事機密以外,為確保國防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由國防部主管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而言,此觀國防部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訂定發布之「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三條之規定(即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發布之同準則第二條)即明。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將儲存於筆記型電腦內之「(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軍事機密資料,及其他非屬機密之表報等資料計近百項電磁紀錄」,攜回其住處交予劉楨國,再由劉禎國交付「張平」部分,係以一行為而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交付軍事上應秘密之電磁紀錄於敵人罪,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交付國防應秘密文書罪及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但對於上訴人究竟交付何種類之國防應秘密文書?所謂「其他非屬機密之表報等資料計近百項電磁紀錄」內容為何?是否即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則未明白認定,並敘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本院尚無從為判斷其適用法律正當與否之依據。又陸海空軍刑法之立法體例,兼採軍人犯主義及軍事犯主義,除以違背軍事義務之軍事犯罪行為為主要規範內容外,對於觸犯刑法或其他法律之犯罪行為,並依其犯罪之性質,納入陸海空軍刑法予以處罰。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即係將刑法相關之罪章、罪名,引置於陸海空軍刑法,成為該法獨立之處罰規定。亦即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所列舉刑法之罪,係獨立之規定,僅與刑法有相同之犯罪構成要件及法定刑,故現役軍人犯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交付國防應秘密文書罪,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既有處罰之明文,自應優先適用,袛因其犯罪構成要件及法定刑係引置刑法之規定,併應援引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以示罪刑法定之旨。原判決關於上訴人觸犯交付國防應秘密文書罪部分,直接援引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為處罰之依據,疏未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亦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672號刑事判決)


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的區別

判決首先明確指出,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的「軍事上應秘密」與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國防應秘密」,其涵蓋範圍和性質並不完全相同:


軍事上應秘密:是指直接關聯於軍事作戰,且為確保軍事安全或利益,依法核定機密等級的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此類機密集中於軍事用途,直接關係到軍事行動與安全。

國防應秘密:則超越純粹的軍事範疇,涵蓋為確保國防安全或利益的其他必要事項,亦需依法核定機密等級。此類機密由國防部主管,範圍更廣,包含軍事以外的國防事務。

此區分依據國防部於93年發布的《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明確界定了兩者的範疇,對實務操作具有指導意義。


原判決法律適用的問題

本案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交付軍事與國防秘密,但未對「國防應秘密文書」及「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的具體內容進行詳細認定,也未說明所依據的證據與理由。尤其是所稱「其他非屬機密之表報等資料計近百項電磁紀錄」,是否屬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原判決並未明確說明,導致法院無法判斷法律適用的正當性。


陸海空軍刑法的優先適用

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役軍人犯刑法相關罪名時,除本法另有規定,應依陸海空軍刑法處罰。該法條以獨立規範的形式納入刑法相關罪名,構成軍人適用的特別法。本案中,上訴人因現役軍人身分犯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交付國防應秘密文書罪,應優先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原判決直接引用刑法處罰,而未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的相關規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本判決強調了「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在法律適用中的明確區分,並釐清了陸海空軍刑法與刑法之間的適用關係。陸海空軍刑法作為現役軍人適用的特別法,應優先於刑法適用,同時原判決因未充分說明認定事實與依據證據,亦影響了其法律適用的正當性。


此判決對司法實務的指導意義在於,要求在處理涉密案件時,必須對具體秘密類型進行明確認定,並在法律適用上遵循特別法優先原則,以維護司法判決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刑法第十九條裁判彙編-責任能力(精神狀態)000195

刑法第八十七條裁判彙編-監護處分000700

刑法第十五條裁判彙編-不作為犯00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