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三條裁判彙編-酌量減輕之準用000630

刑法第73條規定:

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


說明:

刑法第73條規定了酌量減輕刑罰時的處理方法,並明確了酌量減輕在法律適用中的原則。刑法第73條通過規定酌量減輕刑罰的適用方式,將其與減輕刑罰的法律規定相銜接,確保了量刑過程中法律適用的一致性與公正性。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適用酌量減輕時,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範圍和條件,同時優先適用相關強制性減刑規定。這種規定既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又在刑罰適用中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公正。


酌量減輕的適用原則:

刑法第73條規定,酌量減輕刑罰時應適用減輕其刑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當法院依據酌量減輕情節進行量刑時,可以參考並應用與減輕刑罰相同的法律條款和原則。酌量減輕刑罰的適用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裁量,但仍需遵循法律規定的減輕範圍和條件。


酌量減輕與減輕刑罰的區別:

根據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刑罰的適用條件是由法院自行裁量,而非強制性,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酌量減輕刑罰。與之相比,修正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則規定了強制性減輕或免除刑罰,其減幅遠較刑法第59條為大。因此,在涉及毒品犯罪的情況下,法院必須根據條例規定進行減輕或免除,而無法僅依酌量減輕處理。


判例中的實際應用:

在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548號刑事判決中,被告丙○○因運輸第一級毒品而受到判刑。法院依據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後,又根據修正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進一步減輕刑罰。該判例指出,法院在適用兩次減輕情節後,丙○○的刑罰被減至三分之二,這對被告而言是有利的。即便如此,被告仍以此為理由提出上訴,認為減刑處理不公平,但法院認為此不符合上訴的正當理由,因為上訴制度應以受不利益裁判為基礎,追求有利於被告的結果。


減輕幅度的具體適用:

根據刑法的規定,不同情況下的減刑幅度存在不同限制。例如:

死刑減輕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輕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至二分之一,但在有免除刑罰的情況下,可減至三分之二。酌量減輕刑罰時,這些規定同樣適用,即法院必須在減輕刑罰時依照這些規則進行裁量和執行。


酌量減輕的自由裁量權:

雖然酌量減輕的決定權在法院,但法院在適用時仍應參考法律規定的減輕範圍,以確保量刑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實際案例中,如果存在強制性減輕規定,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院應優先適用這些規定,而不能僅依賴酌量減輕。


多重減刑情節的適用:

當案件中存在多重減刑情節時,法院應依次適用,並確保每一步減刑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最終的量刑應有利於被告。


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寬免刑罰範圍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且屬必予減輕或免除其刑,而刑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減輕其刑與否,尚得由法院裁量之,範圍且僅限於「減輕其刑」;且「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顯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減幅,遠較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為大。則丙○○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及處無期徒刑者之併科罰金,原判決先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後,再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遞減輕其刑,係使丙○○於第二次減輕其刑時,獲取依第一次減得之有期徒刑法定刑得再減至三分之二之利益,對丙○○而言,究非不利益。丙○○仍執以為上訴之依據,與上訴制度係以受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而設之本旨不合,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5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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