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七條裁判彙編-有期徒刑、罰金之加減例000624
刑法第67條規定: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說明:
刑法第67條規定了有期徒刑和罰金在加減刑時的處理原則,並明確了最高度及最低度的調整方法。
加減刑的基本原則:
刑法第67條規定,當對有期徒刑或罰金進行加減刑處理時,必須同時調整最高度和最低度。這意味著,若加重或減輕刑罰,無論是增加刑罰的上限還是減少刑罰的下限,都必須保持一致。這種規則確保了量刑過程中的公平性,使得加減刑的幅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而不偏離法定的刑度標準。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法院在量刑時,根據行為人的責任和刑法第57條所列的各種情形進行綜合考量,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只要量刑過程未超出法律規定的刑度,且未濫用裁量權,法院的決定就應被視為合法。在具體判例中,法院有權在法律允許的減刑範圍內自由選擇,不一定必須將刑罰減至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而是在這個範圍內根據案情酌情量刑。
法院審理了涉及加減刑的案件。判決指出,只要在量刑時遵循了法律規定的程式和幅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權力,便不能隨意指責法院的量刑行為不合法。此外,法院強調,即便法律規定了減刑的具體幅度,但這並不意味著減刑必須精確至規定的比例範圍,而是允許法院在此範圍內靈活行使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的合法行使
法院在量刑時必須根據具體案情對行為人的責任和情節進行全面評估,確保所作的量刑決定既考慮到法律規定,也兼顧到公平公正。只要在量刑過程中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式,保持加重或減輕刑罰的比例調整,法院的裁量就應被視為合法,即使在特定案件中存在不同的法律解釋或裁量結果。
刑法第67條通過明確有期徒刑和罰金的加減刑方法,確保了在加重或減輕刑罰時,最高度和最低度的同步調整。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量刑過程中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只要遵循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式,不超出法定刑度範圍,即屬合法的量刑行為。這種規定不僅增強了量刑的公平性,也確保了司法裁量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的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資為合法第三審上訴的理由。又「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另「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刑法第66條、第6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稱「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係指減刑之最高度,以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為限,並於此範圍內,審判者有自由裁量權,非謂必須減至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始為合法。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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