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五條裁判彙編-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000622
刑法第65條規定: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說明:
如果在量刑時未遵循加重或減輕事由的適用順序,導致最終刑罰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則該判決屬於適用法則不當,違反了法律規定。
法院處理了多名被告的殺人既遂罪案件。該案中,法院發現判決對無期徒刑部分的量刑未遵循法定程式,未說明法定加重或減輕事由,導致對被告量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5年的法定上限,最終認定判決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問題。
刑法第65條與相關法律的結合
刑法第33條、65條第2項規定了在適用減輕情節時,有期徒刑的調整範圍。這些條文與第65條結合,明確了無期徒刑減輕為有期徒刑時的具體量刑標準。
在量刑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先加後減的順序進行(如有適用情節),否則可能導致量刑結果不符合法律規定。
實務中的量刑順序與規範
判決應先適用任何加重情節,然後依序適用減輕情節。若有多種減輕情節,應從減輕幅度較少的情節開始,以確保最終量刑符合規範。
在無期徒刑減輕為有期徒刑時,必須嚴格限制在20年以下15年以上的範圍內,如無法定加重或減輕事由,不得擅自超出此範圍。
刑法第65條透過限制無期徒刑的加重,並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將其減輕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體現了刑罰適用的嚴格規範性。在司法實務中,法院在量刑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確保刑罰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維護公平正義原則。同時,如果未能遵循正確的量刑順序或超出法定刑罰範圍,判決將被視為違法並可能被撤銷或改判。
主刑之種類,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共5種。其中有期徒刑部分,為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而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33條、第6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刑之量定,如無加重或減輕事由者,自應在法定刑之種類與範圍內予以科處,如所量之刑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自屬判決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554號刑事判決)
主刑之種類,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共5種。其中有期徒刑部分,為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而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33條、第6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刑之量定,如無加重或減輕事由者,自應在法定刑之種類與範圍內予以科處,如所量之刑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自屬判決違背法令。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決關於呂其秘等3人所為殺害廖傑民之犯行,均論以共同殺人既遂罪,並於理由內說明其等均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關於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罪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並據此撤銷第一審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之判決而予以改判,復未敘明其等關於此部分所犯之罪有何法定加重或減刑之事由,亦即呂其秘等3人所犯本件殺人既遂罪之法定本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若無法定加重其刑之事由,則不得量處逾有期徒刑15年之刑,而無期徒刑部分,若無減刑規定之適用,亦不得量處有期徒刑20年以下,15年以上之刑。原判決關於呂其秘等3人所為殺害廖傑民既遂部分之犯行,既未說明其等有何法定加重或減刑之事由,則其就呂其秘等3人對廖傑民所犯殺人既遂罪部分之科刑,即均不得逾有期徒刑15年,乃原判決卻就呂其秘量處有期徒刑15年6月,就廖世權量處有期徒刑17年6月,另就簡偉益量處有期徒刑16年6月,其對於呂其秘等3人所量之刑均逾越有期徒刑之法定刑上限,依上述說明,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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