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五條裁判彙編-想像競合犯000544

刑法第55條規定: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說明:

想像競合犯是指行為人出於一個行為,卻同時觸犯多個罪名的情形。這類案件中,法院會依據觸犯的罪名中最嚴重的罪名進行處罰,即「從一重處斷」的原則。然而,這不意味著較輕的罪名會被完全忽視,因為法律規定,即便從重罪處斷,輕罪的最低刑度仍然對量刑有所影響,不能低於輕罪的最低法定刑度,這稱之為「封鎖效果」。


從一重處斷: 

法律規定當行為人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時,會以最重的罪名來處罰,而不是分別對每個罪名進行量刑。這樣的安排是為了避免過度評價一個行為,同時也是為了防止行為人因同一行為受到多次懲罰。


封鎖效果: 

想像競合犯的「從一重處斷」原則不意味著完全忽視輕罪部分。當從重罪處罰時,法院必須確保判處的刑罰不低於輕罪所定的最低刑度,這就是「封鎖效果」。其目的是避免重罪輕罰的情況,確保輕罪的最低刑度仍會影響最終判刑。


判定「一行為」的標準: 

法律上的「一行為」需根據客觀情形、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所侵害的法益以及行為之間的關聯性來進行判斷。如果行為的開始和實施階段是同一的,並且彼此不可分割,則可依想像競合犯處理。


封鎖效果的應用:

法院指出,即便從重罪處斷,輕罪的最低刑度仍需在量刑中予以考量,以避免對輕罪的忽視。這樣的安排是為了防止「重罪輕罰」現象,並確保量刑公平。


想像競合犯的適用與個別行為的獨立性:

法院針對上訴人同時錄取三人一事,指出每個賄賂行為是由不同的人進行,各自獨立,因此不能視為一行為,應分別論罪,而不是以想像競合犯的方式處理。


行為局部同一性判定: 

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12號判決中,法院指出,如果數個犯罪行為在客觀上具同一性,則可依想像競合犯處理。但如果犯罪行為在時間、空間、目的或其他情況下是獨立的,則應各自獨立處罰,這取決於行為之間的具體關聯性。


刑法第55條旨在避免對行為人的一個行為進行過度評價,並確保量刑的公平性。因此,當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時,法院會根據最重的罪名進行判刑,並且需考慮較輕罪名的最低刑度,以防止「重罪輕罰」。


按刑法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時,已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將在刑法上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故在刑法修正施行後,有多次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犯行,原則上均應一罪一罰。至於所謂接續犯,雖在刑法之評價上僅認為成立一罪,然必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能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如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施,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又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一條所揭櫫「為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可見其所欲保護之法益,係屬重層法益,非僅在保護社會法益,應尚兼及被害人之個人法益。從而,行為人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之罪,其所侵害之法益是否同一,猶應以被害人(個人法益)是否同一,作為判斷準據之一項。原判決認定被告等與張○○四人,基於意圖營利,利用A女五人,因非法居留、語言不通,處於孤立無援,難以求助之弱勢處境,分別於附表一編號二至六所示期間,安排A女五人,在陳○○所提供之新北市○○區大○街○○旅館內,與不特定男子從事性交易犯行,然前揭五名外籍女子從事性交易期間,起迄各不相同,明顯可分,且被告等侵害之法益,因被害女子有別,亦非同一(單一),自應按實際從事性交易之被害女子的人數,分別處罰,始符一般社會通念,否則,豈非變相鼓勵應召站業者於設立後,廣為招攬多數同處弱勢處境之女子為性交易,而仍僅包含於一罪,當非事理之平。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始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固於108年10月28日以一個批示核准錄取蘇○○、蔡○○、李○○為□□鎮鎮公所清潔隊正式清潔隊員,然上開3人係由不同行賄者,透過不同管道,各別與上訴人期約賄賂、交付賄款,彼此間為各自獨立之行為,未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分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之關聯性,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次數,一罪一罰,分別論罪。原審辯護人主張上訴人以一個特定行為同時核定錄取3人,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處云云,核屬無據。已就上訴人所辯何以不可採取,明白論斷,核無違誤。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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