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五條裁判彙編-想像競合犯000543
刑法第55條規定: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說明:
想像競合犯的定義: 想像競合犯是指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這種情況下,法律要求依照「從一重處斷」的原則來處理,也就是依據觸犯的數罪中的最重罪進行判刑。這樣的安排是為了避免對行為人進行過度評價,同時避免對一個行為進行多次懲罰。
從一重處斷的原則:
法院在處理想像競合犯時,應選擇觸犯的罪名中最嚴重的罪行進行判刑,這就是「從一重處斷」的原則。然而,這並不意味著較輕的罪名完全被忽視。相反,輕罪仍需考量在量刑中,但只在實際宣判時不予表現。
封鎖效果:
根據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即使最終判刑是依據最重的罪名,法院仍必須確保所判刑期不低於輕罪的最輕本刑。這樣的安排被稱為「封鎖效果」,即刑法上不能使較重罪名的量刑低於較輕罪名所規定的最輕刑。此舉是為了確保不會因為選擇重罪來處理,而忽略了輕罪對應的最低處罰要求,避免「重罪輕罰」的現象。
封鎖效果的應用:
法院指出,即使在從重罪處斷的情形下,輕罪部分的最低本刑仍應在量刑中考慮。這是為了避免輕罪被完全忽視的情況,並確保輕罪部分仍對最終量刑產生影響,從而達到評價罪責和法益侵害的合理平衡。
想像競合犯的適用與輕罪的影響:
法院進一步強調了輕罪的「封鎖效果」。該案指出,當輕罪的最輕本刑比重罪的最低刑期更重時,法院在判刑時必須確保最終的量刑不能低於輕罪的最輕本刑。這樣的安排既防止了輕罪的忽視,也維護了量刑的公平性。
同一行為的判定:
法院指出,當數個不同罪名的犯罪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具有同一性或局部相似性時,可以依想像競合犯來處理,即視為一個行為,從而從一重罪名進行判刑。
刑法第55條針對想像競合犯的規定,確保了對於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時,能夠通過從一重罪處斷的方式,避免過度評價和重複懲罰。然而,輕罪部分並未完全被忽略,其最低刑期仍然會對最終量刑產生影響,這樣的安排可以有效防止「重罪輕罰」的現象,從而達到刑法的公平和正義目標。
封鎖效果
刑法上之想像競合犯,本質上係成立數罪,惟考量行為人乃出於單一侵害犯意或評價上屬單一行為侵害流程,為避免過度評價,因此在法律效果擬制為科刑上一罪,在刑罰上應合併評價數罪之各法定刑,而從其中最重罪之法定刑處斷,即以所實現最重罪名的法律效果作為成立想像競合全部罪名之量刑框架。惟就輕罪部分,並未因此被排斥適用,只是在從一重處斷時無法實際呈現,然仍須考慮輕罪的實質影響,於量刑時同為考量,僅為避免「科刑偏失」、「評價矛盾」,於宣告時對於輕罪最低本刑具有「封鎖效果」(即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因此,當輕罪具有「刑法總則」型之法定減輕事由時,其下限仍落於重罪法定刑之量刑框內,無法變更重罪法律所賦與既有之刑度區間。故上訴審於酌定想像競合犯具體個案,在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衡酌其輕重時,如於論罪時已針對下級審毫無論述之輕罪減輕事由特予於說明,則於量刑時自應合併評價,妥適裁量,並於判決理由內敘明,否則即無法反映被告因輕罪之減輕事由,其之罪責及不法內涵實已減弱,使判決中先前就輕罪減輕其刑事由之說明形同具文,毫無法效,難謂妥適。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考其但書規定之規範意旨,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其目的在於防止過度評價刑事之犯罪行為,故於比較想像競合犯所涉各罪之法定刑輕重後,僅從一重罪處斷,而非逕予分論併罰,惟此時輕罪部分並非已被重罪吸收而不復存在,仍具有節制法院量刑之作用。是以法院於量刑時,倘可在輕罪之最輕本刑以下量定其宣告刑,恐與從重論處之想像競合規範目的有所扞格,而有評價不足之疑慮,造成重罪輕罰之不合理現象。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之結果,倘輕罪之最輕本刑較重罪之最輕本刑為重時,即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最低範圍,從一重所犯罪名處斷時,其重罪所量定之宣告刑,自不得低於該重罪以外其他各罪法定最輕本刑中之最高者,亦即應受所謂「封鎖作用」即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限制。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40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其規範意旨在於避免對於同一犯罪行為予以過度評價,所謂「同一行為」應指實行犯罪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具有同一性而言。法律分別規定之數個不同犯罪,倘其實行犯罪之行為,彼此間完全或局部具有同一性而難以分割,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1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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