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八條裁判彙編-沒收物000366
刑法第38條規定: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說明:
刑法第38條關於沒收的規定在104年12月修正,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的刑法明定沒收為一種獨立的法律效果,不再作為附屬於主刑或從刑,並在法律框架下賦予其獨立性。
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的適用方式,強調沒收作為獨立於刑罰之外的法律效果,法院可以集中宣告沒收,簡化了程序並增進了司法透明度。
刑法第38條的沒收規定涉及不同情況下的處理:
違禁物:無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均應沒收。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如果屬於犯罪行為人,得沒收之,但若有特別規定,則應依該規定處理。
非犯罪行為人的物:若物品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亦得沒收。
追徵價額:若無法全部或部分沒收時,則追徵相應價額。
法院對於沒收程序中的適用問題進行了詳細解釋。此案涉及沒收的槍彈等物,並且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據修正後的刑法規定進行處理。
本案中,法院指出沒收程序不再需依據各罪項下分別宣告,且沒收作為獨立的法律效果,判決的主文應簡化並集中宣告。原審和第一審均按照修正刑法進行審理,並未在每一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而是於定應執行刑後集中宣告相關沒收,這符合新法規定的精神。上訴人主張判決不適用法則或理由矛盾,但法院駁回其上訴,認為判決過程符合法律規定。
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同年月30日公布,其中刑法第38條之3復於105年5月27日再經修正、同年6月22日公布;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以下稱修正刑法或沒收新制)。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亦規定至明。又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本件原審及第一審於沒收新制施行後,均已依法適用修正刑法之規定,說明扣案槍彈等物沒收之理由,原審駁回上訴人第二審之上訴,所維持之第一審判決主文,未於上訴人所犯之各罪下分別宣告沒收,僅於定應執行刑後,併為相關沒收之宣告,核與沒收新制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並無不合,自無上訴意旨(三)所指判決不適用法則或理由矛盾之違誤。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