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二條裁判彙編-刑罰之種類000327
刑法第32條規定: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說明:
刑法第32條區分了刑罰的種類,包括主刑和從刑。隨著刑法修正,沒收已不再視為從刑,而是獨立的法律效果。這種區分影響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範圍,使沒收在刑事訴訟中有更靈活的處理方式,旨在徹底剝奪犯罪所得,防止犯罪行為人從中獲利。
刑罰的區分:
刑罰分為「主刑」與「從刑」兩類。主刑是指直接針對犯罪行為人所科處的主要刑罰,例如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從刑則是附隨於主刑而追加的刑罰,如褫奪公權等。這種區分在刑法體系中十分重要,因為它影響到刑罰的具體執行與適用。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可能判決主刑與從刑並行,以確保對犯罪的全面懲戒。
沒收的法律性質:
隨著刑法修正,沒收已不再被視為從刑,而是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的法律效果,類似於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的沒收,其目的是為了徹底剝奪犯罪所得,避免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行為而保有非法收益,這是一種防止犯罪的措施。
修正後的刑法將沒收從刑罰中獨立出來,因此在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時,沒收不受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2項規定的限制。這意味着,即使案件僅由被告上訴,法院仍可在審理過程中重新計算並沒收犯罪所得,這不會被視為對被告的不利益變更,因為沒收並非刑罰的一部分。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2項,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於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的案件,即第二審法院不得判決比第一審更重的刑罰。然而,該原則僅適用於「刑罰」部分,包括主刑和從刑,而不適用於沒收,因為沒收已不屬於刑罰的範疇。
沒收與數罪併罰:
修正後的刑法關於沒收的規定與數罪併罰的處理方式不同。沒收並非刑罰的延伸,亦不屬於數罪併罰中的併執行事項。因此,當案件涉及多項罪名時,宣告多數沒收的處理與數罪併罰的刑罰執行方式無關。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2項有關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規定,係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除因第一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外,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第一審判決之刑而言。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包括主刑及從刑。修正後刑法沒收已非從刑,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其性質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又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並非數罪併罰,故已刪除現行法第51條第9款規定宣告多數沒收併執行之條文。是修正後刑法沒收已不具刑罰本質。又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乃合併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後段及第3項對犯罪行為人犯罪所得之沒收規定,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以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倘於僅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而下級審就被告犯罪所得有所短計或漏算,經上級審更正計算後若不得諭知較原審為重之所得數額沒收,即無法達到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目的。故修正後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2項關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5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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