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九條裁判彙編-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000033

刑法第9條規定: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說明:

同一行為外國裁判後仍可依本法處斷: 

刑法第9條明定,即使行為人在外國因相同行為已經確定裁判,我國仍可以根據本法進行處罰。這表現出司法主權的獨立性,即一國不因外國裁判而放棄對同一行為的處罰權。然而,當行為人在外國已經受刑罰之執行,則法院可以根據情況酌情免除部分或全部刑罰。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刑法第9條定有明文。該法條但書既規定「在外國已受刑之執行」、「得免其刑之執行」,則免執行與否,由法院視犯人在外國受刑罰執行之結果,是否已改過遷善及有無再予執行之必要,裁量決定之。原判決以依卷內資料,林○○雖因本案犯行,曾遭紐西蘭法院羈押8個月,但「羈押」非等同於「刑之執行」,乃據謂:無從適用前開規定,免除林○○本件刑之執行等語,經核尚無違誤。

(106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


「羈押」與「刑之執行」的區別: 

在判斷是否免刑時,法院會特別區分「羈押」和「刑之執行」。若行為人僅在外國遭到羈押,而未進入刑罰執行階段,則該羈押不會被認定為「刑之執行」。因此,法院可能不會依據羈押時間來免除刑罰執行。案例中顯示,被告林偉褘在紐西蘭遭羈押8個月,但法院認為羈押並不等同於刑罰執行,因此不適用免刑規定。


「羈押」非等同於「刑之執行」

刑罰免除的酌情裁量:

 法院擁有裁量權決定是否免除行為人在外國已執行的部分刑罰,但「羈押」與正式刑罰執行不同,僅羈押不構成免除執行刑罰的依據。因此,即便行為人在外國被羈押,若未正式服刑,我國法院仍可依法繼續執行其刑罰。


至該判決書雖未有顏偉麒受驅逐出境處分之記載,但顏偉麒於偵查中已自承被日本驅逐出境…,則原判決關於顏偉麒被「驅逐出境」之認定,即難謂無據。況顏偉麒究係經日本驅逐出境或僅係自行返國,尚非屬本案之構成要件事實,於本件判決結果亦不生影響,自不得據為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刑法第9條定有明文。該法條但書既規定「在外國已受刑之執行」、「得免其刑之執行」,則免執行與否,由法院視犯人在外國受刑罰執行之結果,是否已改過遷善及有無再予執行之必要,裁量決定之。原判決以依卷內資料,顏偉麒雖因本案犯行,曾遭日本國法院羈押,但「羈押」非等同於「刑之執行」,乃據以謂: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免除顏偉麒本件刑之執行等語,經核尚無違誤,亦不得執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79號刑事判決)。


是否免除刑罰的裁量標準: 

法院在判斷是否免除行為人在外國已執行的刑罰時,會根據多項因素進行裁量,特別是行為人在外國的服刑結果,如是否已經悔過自新,以及是否還有繼續執行的必要。這些因素將決定法院是否免除全部或部分刑罰。


是否已改過遷善及有無再予執行之必要,裁量決定

法院裁量時,會參酌外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執行結果。若外國的刑罰執行能達到懲罰和矯正的效果,法院可能會根據個案情況免除部分或全部刑罰。這一裁量機制旨在平衡國家主權的行使與被告人權保障之間的利益。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刑法第9條定有明文。該法條但書既規定「在外國已受刑之執行」、「得免其刑之執行」,則免執行與否,由法院視犯人在外國受刑罰執行之結果,是否已改過遷善及有無再予執行之必要,裁量決定之。原判決以依卷內資料,林偉褘雖因本案犯行,曾遭紐西蘭法院羈押8個月,但「羈押」非等同於「刑之執行」,乃據謂:無從適用前開規定,免除林偉褘本件刑之執行等語,經核尚無違誤。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9條賦予法院在處理國外裁判與刑罰執行問題上的裁量權,法院可以根據行為人在外國的刑罰執行情形,決定是否免除其部分或全部刑罰。然而,僅羈押並不構成免刑的理由,法院仍需審慎評估刑罰執行的必要性,並在司法主權和個案情形間做出平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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