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三條裁判彙編-主刑之種類000328
刑法第33條規定: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說明: 刑法第33條列出了五種類型的主刑,並對其中的有期徒刑和拘役設有加減的具體規定。此外,針對涉及多罪競合的案件,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僅適用於主刑部分,而不涉及沒收或其他保安處分。刑前強制工作則視個案情節而定,主要針對具備一定危險性的行為人,以達到預防和矯治的目的。 主刑的種類及適用範圍: 刑法第33條詳細列明了主刑的種類,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這些主刑是針對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為人所科處的主要刑罰類型,並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進行適用。特別是有期徒刑,具有靈活的適用範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加減刑期,最高可達20年,最低可至2個月以下。 量刑的從一重處斷原則: 刑法第55條規定了「從一重處斷」原則,適用於想像競合犯的情況。所謂「從一重處斷」,僅適用於主刑,法院應根據罪名的法定刑度,選擇較重的罪名量處適當的刑罰。輕罪所涉及的沒收及保安處分,則不屬於主刑範疇,仍可以併行宣告,與罪刑法定原則並無衝突。 刑前強制工作的適用: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參與犯罪組織的行為人,可能在刑前被宣付強制工作。這種強制工作本來是針對有犯罪習慣或因懶惰犯罪的人,但法律修正後,排除了常習性要件。法院在適用該規定時,應綜合考量行為人的犯罪嚴重性、危險性及教化必要性。此類強制工作不屬於主刑,屬於保安處分性質,應視情況決定是否一併宣告。 罰金的具體規定: 刑法第33條還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即以新臺幣一千元以上、百元為單位計算。罰金作為主刑之一,適用於較輕微的犯罪行為,法院可以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進行判處。 又刑法第33條及第35條僅就刑罰之主刑,定有輕重比較標準,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避免對同一行為過度及重複評價,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因此所謂「從一重處斷」,僅限於「主刑」,法院應於較重罪名之法定刑度內,量處適當刑罰。至於輕罪罪名所規定之沒收及保安處分,因非屬「主刑」,故與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之規定無關,自得一併宣告。蓋輕罪罪名所規定之沒收及保安處分,屬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