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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裁判彙編-要約之失效-非即承諾001927

民法第156條規定: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說明: 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此一條文雖屬契約成立體系中關於要約失效之技術性規定,然於實務運作上,卻具有高度重要性,尤其在即時溝通、口頭協商、勞動關係終止、債務清償協議、和解磋商等情境中,往往成為判斷契約是否成立、要約是否仍具拘束力的關鍵依據。第156條所揭示者,乃對話型要約在時間因素上的特殊限制,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要約人於即時溝通場合中,因相對人未即刻表態,而陷於是否仍受拘束的不確定狀態,從而維護交易秩序與意思表示之明確性。 在民法契約法體系中,要約與承諾構成契約成立之核心要素,而要約之拘束力,則係以相對人於合理期間內作成承諾為前提。然因要約方式不同,法律即區分「對話為要約」與「非對話為要約」,並分別設計不同的失效機制。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專門規範對話為要約之情形,要求相對人必須「立時承諾」,否則要約即當然失其拘束力。此一規定,與第一百五十七條關於非對話要約之「合理期待期間」制度相互呼應,形成完整的要約時效體系。 所謂對話為要約,係指要約人與相對人於同一時間、同一空間或透過即時通訊方式,進行同步溝通所為之要約。此類要約之特徵,在於要約人得立即知悉相對人之反應,故法律期待相對人亦須即時表達是否承諾。倘相對人未於對話當下明確表示承諾,而僅表示保留、考慮、日後再議,或僅沉默不語,法律即推定其未承諾,原要約隨即失其拘束力。此一制度安排,正是基於即時溝通的特性,避免將「即席磋商」不當延伸為長期有效的拘束性要約。 若當事人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應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156條、第157條、第1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所稱兩造於94年12月19日已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一節,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自應舉證證明其以對話方式或非對話之書面方式向被上訴人為終止契約之要約意思表示,並經被上訴人為承諾意思表示之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9...

民法第一百六十條裁判彙編-遲到之承諾001932

民法第160條規定: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說明: 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本條係契約成立制度中關於承諾效力之重要規範,承接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關於要約拘束力期間與承諾遲到處理的體系,進一步明確揭示「承諾未能完全、及時對應原要約時」之法律效果。其立法目的,在於維持契約成立過程中意思表示合致之嚴謹性,並防止當事人藉由遲延或變更承諾內容,造成交易關係之不確定與風險外溢。 契約成立之基本結構,在於要約與承諾兩個相對應之意思表示。要約係一方以訂立契約為目的,向相對人表示其意思,並期待相對人之承諾而成立契約;承諾則係相對人對該要約所為之同意表示,使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依我國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是以,要約與承諾之內容是否一致、時間是否適時,乃契約是否成立之核心判斷基準。 在此體系下,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所稱「遲到之承諾」,係指承諾未能於法律或要約所允許之有效期間內到達要約人,而不符契約成立之時間要件。原則上,遲到之承諾已喪失作為承諾之效力,然法律並未使其全然失去意義,而是賦予其「新要約」之法律性質。此一設計,顯示立法者認為,遲到之承諾在實質上仍反映相對人欲締約之真意,僅因時間因素而未能與原要約合致,若一概否定其效力,未免過於嚴苛,亦不利於交易促成。 惟需特別注意者,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明文規定「除前條情形外」,亦即排除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規範之例外情形。若承諾遲到,係因其通知依通常傳達方法本應及時到達,而僅因傳遞遲延所致,且要約人可得而知卻未即時為遲到通知者,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該承諾視為未遲到,自不適用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是以,第一百六十條乃承諾遲到之一般原則,而第一百五十九條則屬於修正該原則之特別規定,兩者在適用上須加以區辨。 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則規定,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此項規定所處理者,並非時間上之遲到,而係內容上之不一致。契約成立要求要約與承諾在客觀上完全一致,若承諾人於回應要約時,對其內容加以變更,不論該變更係增加義務、減少義務、改變給付內容或附加條件,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