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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九十三條裁判彙編-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000718

刑法第93條規定: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說明: (一)刑法第93條第2項係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若假釋但未出獄,即與該條項規定不合。又109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且依法務部106年1月13日法檢字第10604503800號函載:數罪併罰案件前案已發監執行,不論假釋期滿與否,應與前罪定刑後,不待傳喚假釋受刑人到案執行,即由執行檢察官逕行換發執行指揮書,送交監獄辦理重新審核假釋(維持或註銷)事宜(見原審聲更一卷第69頁)。抗告人因乙、丙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致其假釋出監後刑期變更,檢察官固得不待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即逕行換發新執行指揮書,俾法務部得憑以重新核算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作業。但其執行指揮,仍以抗告人可能於該期間實際執行為必要,若該期間抗告人已另案執行中,事實上無法同時執行該另案及檢察官換發之新指揮書,自亦無新指揮經執行後之假釋出監問題。(二)本件抗告人所犯甲、乙案於102年間之假釋,未經撤銷,於103年8月31日假釋期滿(見原審聲字卷第10頁),依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假釋期間已屆滿且假釋未經撤銷者,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全部計入刑期,即甲、乙案所接續執行之刑期(2年11月及3年9月),於假釋期滿日已執行完畢。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基於前揭規定及函示,於109年5月21日就上開乙、丙案應執行刑4年5月,核發新執行指揮書,即108年執更已字第1674號之1執行指揮書,其備註欄記載「6.本件已執畢徒刑5月,餘徒刑4年待執。」,已有不當(所餘待執行徒刑應係8月)。(三)抗告人因另犯傷害等6罪,經原審以107年度聲字第5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即丁案),又犯毒品等4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0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原審以109年度抗字第110號裁定駁回確定(下稱戊案,原裁定第2頁誤載戊案為原審108年度聲字第793號裁定之乙、丙案應執行有...

刑法第九十三條裁判彙編-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000719

刑法第93條規定: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說明: 緩刑制度旨在以暫緩宣告刑之執行,促使犯罪行為人自新,藉以救濟自由刑之弊。則緩刑期內,其是否已自我約制而洗心革面,自須予以觀察,尤其對於因生理或心理最需要加以輔導之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行為人,應於緩刑期間加以管束。故修正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訂犯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而宣告緩刑時,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宣告,乃採義務宣告主義,使此類犯罪情節輕微之犯罪行為人在緩刑期間,接受觀護人安排之生理及心理相關輔導課程,課以習得正確之兩性關係及自我管束能力,以促其再社會化。保護管束雖為刑法保安處分之一種,然其執行類皆由觀護人督促受保護管束人之品性、生活習慣,以避免其再犯。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觀護人對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所得採取之處遇方式,諸如約談、訪視、查訪、採尿、命居住於指定處所或施以宵禁並得輔以科技設備監控、實施測謊、禁止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等,固亦有若干程度對受保護管束人自由之干預或限制,然此等處遇乃為落實建立此類性罪犯自我內控之必要手段,以消滅其再犯之危險性,性質上究與在監所或相類似場所執行拘束人身自由之「機構內的處遇」不同,應認屬於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原判決既以被告係犯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論科,並依修正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諭知緩刑五年,卻未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416號刑事判決) 緩刑制度旨在透過暫緩執行刑罰,促使犯罪行為人自我改過,並避免過度依賴自由刑的弊端。針對性犯罪行為人,尤其是生理或心理需要輔導者,緩刑期間的管束尤為重要。修正後的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犯刑法第91條之1所列罪名並宣告緩刑者,應強制宣告付保護管束,使其在緩刑期間接受觀護輔導。 保護管束作為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旨在透過觀護人安排的心理與生活輔導,減少再犯風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進一步規定,觀護人可對性犯罪者採取如約談、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