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與搜尋查詢「label:刑法 label:60 title:刑法第六十四條」相符的文章

刑法第六十四條裁判彙編-死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000621

刑法第64條規定: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說明: 刑法第64條在處理死刑的減輕與限制上,結合了刑法第59條等相關規定,強調了刑罰減輕的嚴格條件和適用順序。 刑法第59條規定了酌情減輕刑罰的條件,即只有在犯罪行為因特殊原因或環境而引起一般同情,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仍顯過重時,才可適用減輕。法定最低度刑的概念包括在其他減輕情節後適用的最低度刑。因此,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後,再酌情適用刑法第59條的規定。 加重與減輕的適用順序: 根據刑法第60條和第71條的規定,刑罰在存在加重及減輕情節時,應先加重後減輕。若有多種減輕情節,應優先適用數額較少的減輕幅度。如在具體案例中涉及累犯和毒品犯罪,必須依序先加重後,再逐一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減輕情節。 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6號刑事判決中,法院处理了关于毒品犯罪的死刑减轻问题。判决中指出,贩卖第一级毒品的法定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即便存在累犯情形,也不得对死刑部分进行加重。具體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情節時,可將死刑或無期徒刑減輕至最低有期徒刑15年,再依同法第1項進一步減輕至有期徒刑5年。此後,若再依刑法第59條的酌情減輕,其最低刑期不應低於有期徒刑5年。 在判例中提到,原判決未能準確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減輕刑罰,而是在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前就先行使用了刑法第59條的酌情減輕,導致了不合適法的結果。正確的量刑程序應是依序適用法定減輕事由後,再適用刑法第59條的酌情減輕,最終量刑結果才能符合法令減輕的意旨。 刑法第64條在限制死刑加重的同時,也規定了嚴格的減輕條件,並與刑法第59條和其他相關條款共同作用,確保刑罰適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在司法實務中,對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減輕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依序考慮各項加重和減輕因素,確保最終量刑符合人道原則和法律的公正性。 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

刑法第六十四條裁判彙編-死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000620

刑法第64條規定: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說明: 刑法第64條主要涉及死刑的加重限制和減輕條件,反映了我國在死刑適用上的謹慎態度以及對人性尊嚴的保護。 刑法第64條明文規定,死刑不能在法定刑度基礎上進一步加重。這項原則反映了刑罰在最嚴厲的製裁方式下不再追求更嚴重懲罰的立場,確保刑罰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死刑的減輕處理: 當根據特定情形對死刑進行減輕處罰時,死刑應減輕為無期徒刑。這種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刑罰的公平性與人道性,避免在有改過自新可能性時對行為人施以最嚴厲的刑罰。 理論基礎與觀點 客觀學派(行為刑法)與主觀學派(行為人刑法)的觀點: 客觀學派強調對行為本身的應報性,主張根據行為對社會法益的侵害程度來決定刑罰,追求「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公平正義理念。主觀學派則關注行為人本身的矯正和教化可能性,認為刑罰應綜合考慮行為人未來改過的潛力,以及避免因誤判帶來的不公正後果。這種觀點強調生命的尊嚴與改過自新的可能性。 人性尊嚴與死刑的慎重適用: 死刑的適用不僅是行為人犯罪行為的懲罰,還在於透過死刑宣告使犯罪人面對自己的罪行,真切體悟生命的價值與尊嚴。因此,審慎評估是否應判處死刑,必須結合犯罪行為的情節嚴重性、人性尊嚴的保障以及行為人矯正可能性等多項因素。 司法實務中的適用 對嚴重犯罪行為進行死刑量刑時,必須考量犯罪的整體情節、行為人的矯治可能性、是否具備人性尊嚴的保護等因素。另外,在判決死刑時,還應參考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規定,死刑只應適用於“情節最重大之罪”。 國際公約的影響: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規定,只有在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況下,才可以考慮判處死刑。此規定也已透過施行法在我國具有法律效力,成為衡量死刑適用的重要標準。 刑法第64條在我國死刑適用的法律框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限制了對死刑的加重,並在特定情形下要求減輕為無期徒刑。這項規定的設立反映了立法者對刑罰公正、人性尊嚴的高度重視,以及對死刑適用的謹慎態度。在司法實務中,在考慮是否適用死刑時,必須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性質、犯罪情節的嚴重性以及行為人再犯的可能性,並參考國際人權標準,確保死刑的適用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在仍存在死刑制度之我國,關於行為人所為嚴重犯行量處死刑之觀點,有基於客觀學派(行為刑法)應報主義的思維,認為行為人侵害何種法益,即應對其「犯罪行為」本身予以非難,並等價地應報於其身,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