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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條裁判彙編-遞加遞減例000627

刑法第70條規定: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說明: 法院對原審判決進行了審查。原審法院在量刑時沒有遵循拘役減刑的最高度調整原則,而是將被告科處拘役五十九日,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範圍。判例指出,原審判決在適用刑法第62條減輕刑罰後,未能合理將拘役量刑控制在五十八日以下,因而屬於違背法令。最終,該判決因不利於被告而被撤銷,改為適法處理。 法律適用的正確程式: 刑法第68條的規定要求在拘役的加減刑處理中,必須嚴格遵循最高度調整原則。在實際應用中,如果沒有明確的加重情節,法院在減輕拘役刑期時,最高不得超過五十八日。 若法院在量刑時未能遵循這一原則而導致刑罰超出法定範圍,則會被視為適用法律不當,屬於違法行為,並可能導致判決被撤銷或改判。 自由裁量權的限制 法院在量刑時,雖然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在處理拘役的加減刑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所規定的最高度調整限制。任何偏離法定範圍的量刑行為,都會被視為濫用裁量權,構成法律適用不當。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明確規定,判決若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將被認定為違背法令。法官在行使裁量權時,必須謹慎遵循法律條款,確保判決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刑法第68條通過明確拘役加減刑時僅調整最高度的原則,確保了量刑的透明性與一致性。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對拘役刑期進行加減時,必須嚴格按照這一規定進行最高度的調整,確保刑罰在法定範圍內。如果判決未能遵循這一原則,則將被視為違法,可能導致原判決被撤銷或重新量刑。這種規定既保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也保證了司法裁判的公平與正義。 按:死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64、65條參照);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分之1。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3分之2(刑法第66條參照),所謂減輕其刑至2分之1或至3分之2,係指最多只能減輕其刑2分之1或3分之2,至於最少可減幾分之幾,法律則無限制,悉由法官於裁判時自由酌量。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刑法第70條參照);其減輕標準不同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刑法第71條參照)。所謂遞減者,係指就法定刑減輕後,再就減得之刑予以減輕者而言,並非先就減得之刑定其刑期,再於已定之刑期上加以遞減。刑之量定及定應執行刑,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除其裁量權之行使,...

刑法第六十七條裁判彙編-有期徒刑、罰金之加減例000624

刑法第67條規定: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說明: 刑法第67條規定了有期徒刑和罰金在加減刑時的處理原則,並明確了最高度及最低度的調整方法。 加減刑的基本原則: 刑法第67條規定,當對有期徒刑或罰金進行加減刑處理時,必須同時調整最高度和最低度。這意味著,若加重或減輕刑罰,無論是增加刑罰的上限還是減少刑罰的下限,都必須保持一致。這種規則確保了量刑過程中的公平性,使得加減刑的幅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而不偏離法定的刑度標準。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法院在量刑時,根據行為人的責任和刑法第57條所列的各種情形進行綜合考量,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只要量刑過程未超出法律規定的刑度,且未濫用裁量權,法院的決定就應被視為合法。在具體判例中,法院有權在法律允許的減刑範圍內自由選擇,不一定必須將刑罰減至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而是在這個範圍內根據案情酌情量刑。 法院審理了涉及加減刑的案件。判決指出,只要在量刑時遵循了法律規定的程式和幅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權力,便不能隨意指責法院的量刑行為不合法。此外,法院強調,即便法律規定了減刑的具體幅度,但這並不意味著減刑必須精確至規定的比例範圍,而是允許法院在此範圍內靈活行使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的合法行使 法院在量刑時必須根據具體案情對行為人的責任和情節進行全面評估,確保所作的量刑決定既考慮到法律規定,也兼顧到公平公正。只要在量刑過程中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式,保持加重或減輕刑罰的比例調整,法院的裁量就應被視為合法,即使在特定案件中存在不同的法律解釋或裁量結果。 刑法第67條通過明確有期徒刑和罰金的加減刑方法,確保了在加重或減輕刑罰時,最高度和最低度的同步調整。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量刑過程中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只要遵循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式,不超出法定刑度範圍,即屬合法的量刑行為。這種規定不僅增強了量刑的公平性,也確保了司法裁量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的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資為合法第三審上訴的理由。又「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另「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刑法第66條、第6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