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五條裁判彙編-主刑之重輕標準000332
刑法第35條規定: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 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說明: 此說明強調刑法第35條中重輕標準的適用,以及法院在面對多罪併發或涉及組織犯罪時,如何以此標準進行裁量,確保判決合理合法。 主刑重輕的比較原則: 刑法第35條依據主刑的種類與量度,確定刑罰的輕重順序。根據第33條的次序,死刑最重,無期徒刑其次,依次為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若是同種刑罰,則根據最高刑度決定其輕重,最高刑度相等者則比較最低刑度。這些原則幫助法院在多罪併發或競合時進行刑罰裁量。 「從一重處斷」原則的應用: 在刑法中,為避免對同一行為過度評價或重複處罰,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這意味著,對於涉及多個罪行的案件,法院應選擇較重的主刑作為基礎,並在該主刑的範圍內量刑。若罪名涉及的主刑相同,法院則需考慮選科刑與併科刑的輕重,依此做出判決。 輕罪中的沒收與保安處分: 雖 然刑法第35條的重輕標準主要針對主刑,但沒收與保安處分屬於刑罰以外的法律效果,因此不會被重罪吸收。即使是在輕罪中,這些措施依然可以適用,與「從一重處斷」的原則無違。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適用: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在修正後,已排除原有的「常習性」要件,並擴大將實行詐欺等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犯罪組織納入規範。該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還規定,參與情節輕微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外,根據第3條第3項的規定,對於有犯罪習慣或高度再犯可能性的犯罪者,法院得在宣判刑罰之前,要求其進行刑前強制工作。 對於參與詐欺組織犯罪的行為人,即使其並非核心成員,但由於其法治觀念偏差,且有高度再犯可能性,法院依據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認為應宣付其刑前強制工作。這反映了法院在處理組織犯罪時,根據個案情節及行為人再犯的風險,合理運用裁量權的做法。 刑法第33條及第35條僅就刑罰之主刑,定有輕重比較標準,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避免對同一行為過度及重複評價,刑法第55條前段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