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與搜尋查詢「label:刑法 label:30 title:刑法第三十二條」相符的文章

刑法第三十二條裁判彙編-刑罰之種類000327

刑法第32條規定: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說明: 刑法第32條區分了刑罰的種類,包括主刑和從刑。隨著刑法修正,沒收已不再視為從刑,而是獨立的法律效果。這種區分影響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範圍,使沒收在刑事訴訟中有更靈活的處理方式,旨在徹底剝奪犯罪所得,防止犯罪行為人從中獲利。 刑罰的區分:  刑罰分為「主刑」與「從刑」兩類。主刑是指直接針對犯罪行為人所科處的主要刑罰,例如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從刑則是附隨於主刑而追加的刑罰,如褫奪公權等。這種區分在刑法體系中十分重要,因為它影響到刑罰的具體執行與適用。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可能判決主刑與從刑並行,以確保對犯罪的全面懲戒。 沒收的法律性質:  隨著刑法修正,沒收已不再被視為從刑,而是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的法律效果,類似於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的沒收,其目的是為了徹底剝奪犯罪所得,避免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行為而保有非法收益,這是一種防止犯罪的措施。 修正後的刑法將沒收從刑罰中獨立出來,因此在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時,沒收不受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2項規定的限制。這意味着,即使案件僅由被告上訴,法院仍可在審理過程中重新計算並沒收犯罪所得,這不會被視為對被告的不利益變更,因為沒收並非刑罰的一部分。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2項,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於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的案件,即第二審法院不得判決比第一審更重的刑罰。然而,該原則僅適用於「刑罰」部分,包括主刑和從刑,而不適用於沒收,因為沒收已不屬於刑罰的範疇。 沒收與數罪併罰:  修正後的刑法關於沒收的規定與數罪併罰的處理方式不同。沒收並非刑罰的延伸,亦不屬於數罪併罰中的併執行事項。因此,當案件涉及多項罪名時,宣告多數沒收的處理與數罪併罰的刑罰執行方式無關。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2項有關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規定,係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除因第一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外,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第一審判決之刑而言。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包括主刑及從刑。修正後刑法沒收已非從刑,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其性質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又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並非數罪併罰,故已刪除現行法第51條第9款規定宣告多數沒...

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裁判彙編-過苛條款(犯罪所得及追徵範圍與價額估算)000447

刑法第38-2條規定: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說明: 刑法第38-2條中的過苛條款賦予了法院在具體案件中酌情裁量的權利,確保沒收或追徵的結果不會過於嚴苛或不符比例原則。法院在適用過苛條款時,應依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量犯罪所得的數額、行為人的經濟狀況以及社會利益,確保刑法的懲罰功能與個人權利之間的平衡。 刑法第38-2條所規定的「過苛條款」,旨在保障當事人的基本權利,避免沒收或追徵結果過於嚴苛,並確保符合比例原則。在具體適用中,當法院認為沒收或追徵有可能造成過度懲罰或與犯罪行為的嚴重性不符時,法院可以裁量不宣告沒收或酌減沒收金額。 1. 估算認定的基礎: 根據刑法第38-2條,當犯罪所得及追徵範圍的認定顯有困難時,法院可以通過估算進行認定。這一程序不需要嚴格的證據法則支持,而是依賴於自由證明。然而,估算認定的結果必須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確保不違反公平正義原則。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53號判決中,法院強調,估算犯罪所得及追徵範圍時,必須基於合理且具體的事實基礎,並且在判斷過苛條款的適用時,法院必須考量沒收對行為人所造成的影響,並保障其基本生活條件。 2. 過苛條款的適用範圍: 過苛條款主要適用於以下幾種情形: 過苛之虞:當執行沒收或追徵將導致行為人承受過度的經濟壓力或不合理的懲罰時,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免除或減少沒收。例如,若行為人因沒收而無法維持其最低限度的生活條件,法院可以運用該條款進行調整。 欠缺刑法上的重要性:如果沒收對防止未來危險或犯罪誘因的作用較小,且沒收對犯罪預防不具重要性時,法院可以選擇不宣告沒收。例如,在處理價值低微或不具經濟流通性的物品時,沒收的效果可能微乎其微,此時適用過苛條款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懲罰。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當犯罪所得數額相對較小且沒收的成本顯著超過其效果時,法院可以裁量不予沒收或酌減沒收數額。 3. 比例原則與適用過苛條款的裁量權: 法院在適用過苛條款時,必須平衡沒收的刑事效果與行為人的實際情況,並依比例原則進行合理裁量。例如,在涉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中,沒收偽造的有價證券是保障社會法益、維護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這類案件中,法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