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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七條裁判彙編-褫奪公權之宣告000336

刑法第37條規定: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說明: 刑法第37條第1項明定,凡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必須同時宣告褫奪公權終身,無論案件情節如何,法院均無裁量權限。而對於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法院有權依犯罪性質來決定是否有褫奪公權的必要,並可在一年至十年內宣告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主要剝奪犯人擔任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的資格,這一措施的目的是確保從事公權力行使的個人具備較高的道德標準,避免犯罪者危害他人權益與公共利益。因此,是否宣告褫奪公權應取決於所犯之罪與公權行使資格的關聯性。 例如,被告因預謀犯下殺人罪,該行為屬剝奪他人生命的重罪,根據其犯罪性質,是否有必要褫奪公權應有詳細審究。原審以被告犯行為偶發犯罪為由,未宣告褫奪公權,最高法院認為這一判斷有適用法則不當之疑慮。 刑法第37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 奪公權。」是凡宣告死刑、無期徒刑者,法院必須同時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法院無裁量之餘地,而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得於一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期間範圍內宣告之,其宣告與否,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惟褫奪公權係剝奪為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其規範意旨,乃鑑於公權之行使,與公眾之福祉攸關,為期行使公權之人具備高尚節操,避免其危害他人權益與公共利益,乃限制犯罪人服公職之能力。是以所稱有褫奪公權必要之「犯罪性質」,應視所犯之罪與被褫奪之公權間有無關聯而定,與犯行是否碰巧發生,或經常為之無涉。被告本件殺人犯行,具預謀為之之性質,且所犯為剝奪他人生命之殺人重罪,倘選科有期徒刑,依其犯罪之性質,是否有褫奪公權之必要,容非無審究研求之餘地。原審僅以被告所為係偶發犯罪,即認無褫奪公權之必要,難謂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21號判決) 此外,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該法明確規定對於違反選舉罷免相關法律且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者,應強...

刑法第三十七條裁判彙編-褫奪公權之宣告000335

刑法第37條規定: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說明: 根據刑法第37條的規定,當法院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時,視犯罪的性質和必要性,法院得宣告褫奪公權。對於死刑或無期徒刑者,褫奪公權期間為終身;而有期徒刑者,褫奪公權的期間則為一年至十年。這些宣告應在裁判時一併作出,自判決確定時生效。若案件涉及褫奪公權,但同時宣告了緩刑,褫奪公權的期限自裁判確定時起算,無需等待主刑執行完畢。 此外,刑法第37條還就如何處理羈押期間對保安處分的折抵進行了明確規定。若案件當事人在裁判確定前已被羈押,而最終宣告的是保安處分(如強制工作等),這些羈押日數得以1日折抵保安處分1日,保障受處分人的權益,並避免實務操作上的困擾。 監護處分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種,主要用於防止再犯及保護社會安全,對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根據其情況進行治療和管理。受監護處分者若進入精神病院或醫院,會被戒護與監視行動,期間可能受到與刑罰相似的自由限制。因此,這類保安處分在性質上亦可被折抵羈押日數。 按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如無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數額等刑罰可抵,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1 日抵保安處分1日,刑法第37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明白揭示:「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例如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亦失去其自由,在性質上與刑罰相近,如於執行前曾受羈押,而無刑罰可抵者,顯於受處分人不利,特增訂第2 項,俾使羈押之日數亦得折抵保安處分之日數,以保障受處分人之權益,並解決實務上之困擾。」又刑法第87條規定,因同法第19條第1 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其期間為5 年以下。所稱監護處分,為保安處分之一種,乃出於防衛社會與預防再犯之目的,對受處分人施加治療之制裁措施,以期回歸社會,具有替代刑罰之作用,其實施係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及相關規定。而因受監護處分者分屬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實質上監護需求及方式自有不同;屬於精神障礙者,病因及病情輕重亦多有差異,理應採取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