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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裁判彙編-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001216

刑法第245條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說明: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所謂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亦以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相通姦罪有告訴權之配偶,縱容他方與人相通姦或加以宥恕者為限,若非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告訴者又非配偶,自以告訴權之有無及告訴是否合法,為應否受理之標準,其配偶縱容或宥恕與否,在所不問。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814號判例)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中,所謂「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其適用範圍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相通姦罪為限,且僅針對具有告訴權的配偶而言。也就是說,若配偶對於另一方與他人發生通姦行為予以縱容或宥恕,該配偶便喪失對此行為提起告訴的權利。這一規定的核心在於,法律賦予配偶基於婚姻關係中的信任與諒解,自行決定是否原諒另一方的行為。然而,若涉及的並非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姦罪,或提起告訴的人並非該罪的告訴權人,即使存在縱容或宥恕的情形,仍應以告訴權是否存在及告訴是否合法為標準,判斷案件是否應予受理,而不再以配偶是否縱容或宥恕作為考量因素。 根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814號判例的解釋,這一規定的立法意旨在於維護婚姻中的私密性與自主性,避免配偶因通姦行為引發無止境的法律糾紛。相通姦罪本質上是一種以告訴權行使為前提的犯罪類型,該罪的成立與否,需由具有法律地位的配偶提起告訴作為啟動程序。然而,法律同時賦予配偶一個選擇機會,若配偶選擇對通姦行為予以縱容或宥恕,即表示其自願放棄追究權,法院將不再受理此類案件。這反映了立法者對於婚姻關係中自主決定權的尊重,並試圖透過此規範減少因婚姻內部問題而導致的刑事訴訟。 然而,若案件中涉及的行為並非屬於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規定的通姦罪,或者告訴人並非該罪的告訴權人,那麼無論配偶是否縱容或宥恕,均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受理與否。這是因為通姦罪屬於刑法中特殊的告訴乃論罪,其告訴權專屬於婚姻關係中的配偶。而其他類型的犯罪,若告訴權並未限制於特定人,即應依一般程序進行法律處理,而不因縱容或宥恕而有所影響。例如,在涉及財產或人身侵害的犯罪中,告訴權的行使不以婚姻關係為基礎,因此不論夫妻間是否存在諒解,都不影響法律的適用與裁判。 此外,該判例進一步指出,在適用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時,關鍵在於告訴權的歸屬與...

刑法第二百五十條裁判彙編-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001221

刑法第250條規定: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說明: 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詳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一號、第六一二八號判決意旨);又「因係分則加重之性質,其法定本刑加重之結果,已非『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縱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與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要件即有不符,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詳本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二四六號判決意旨)。」(詳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二九號判決意旨),故如屬分則加重之性質,其法定本刑加重之結果,已非「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縱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與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即有不符,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詳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二四六號、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八六號、第一四五號、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決意旨)。查「陳氏宗祠」地下室擺放陳氏宗親火葬之遺灰約十一個,其中包含被告陳山澤之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情,此據被告陳山澤供明在卷,是被告陳山澤就著手損壞直系血親尊親屬以外之火葬遺灰所為,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三項、第二項之損壞火葬之遺灰未遂罪,另就著手損壞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火葬之遺灰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三項、第二項之損壞直系血親尊親屬火葬之遺灰未遂罪,則所犯此部分之犯行,係屬於分則加重之性質,應加重其法定本刑至二分之一。再被告陳山澤係以一損壞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三項、第二項之損壞直系血親尊親屬火葬之遺灰未遂罪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按照刑法總則與分則中加重處罰的性質與適用範圍,刑法總則中的加重為概括性規定,適用於所有罪名,具有普遍性和一致性;而刑法分則中的加重則針對特定犯罪類型的行為進行個別性加重,使之成為另一獨立罪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一號及第六一二八號判決已明確指出此一區別。此外,若屬於刑法分則加重的犯罪,其加重後的法定本刑可能超過「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即使最終被宣告六個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