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二條裁判彙編-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000098
刑法第12條規定: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說明: 刑法第12條明確指出,行為人若無故意或過失,則不罰。過失的處罰僅限於特別規定的情況,故意則要求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認識並決意實現。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的判斷,都需要根據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和客觀事實進行綜合判斷。 過失的定義與標準 刑法中的過失指行為人未盡應有注意義務,因疏忽導致犯罪事實發生。過失的判斷應基於行為人對結果的認識,如果行為人明知可能會發生犯罪結果卻仍執行行為,則該行為不屬於過失,而是故意。 刑法上所謂過失,指無犯罪故意因欠缺注意致生犯罪事實者而言。故是否過失,應以對於其行為之結果有無認識為標準,若明知有此結果而悍然為之,自不得謂係過失。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690號判例) 犯罪故意的認定 犯罪故意只要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所認識並付諸行動,即可成立,並不要求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必須完全與客觀事實相符。例如,行為人對某人開槍,即使該人事先逃避而未中彈,行為人仍然具有殺人的故意,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犯罪之故意,祇須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而仍實施為已足,不以犯人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生齟齬為必要。上訴人率人向被害人屋內開槍射擊,雖因被害人事先走避未遭殺害,然上訴人既認其尚在屋內而開槍,不能謂無殺人事實之認識及發生死亡結果之希望,而其犯罪結果之不能發生,既係由於被害人事先走避之意外障礙,則上訴人對此應負故意殺人未遂之責,自屬毫無疑義。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671號判例) 故意與過失的關係 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有明確的犯意,而過失犯罪則依賴行為人的疏忽。例如,竊盜行為中若發生火災,若行為人無故意或過失,則不能追究其失火罪責。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刑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竊油縱火,固必須有故意縱火之行為,始於竊盜罪外,復觸犯放火罪名,即竊油失火,亦必須有過失肇事之行為,始能令其併負失火罪責。是以竊油之共犯,對於致肇火災,苟非另有過失,仍難令其與失火之竊油共犯,同負失火罪責。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857號判例要旨:上訴人係蘇俄人民,依其本國法律,夫妻之一方已向其僑寓地之領事館聲請離婚登記者,既有離婚效力,則其主觀上以為前之婚姻關係已因聲請離婚登記而消滅,係屬無配偶之人,遂與另一俄女舉行結婚,即為犯罪構成事實之認識錯誤,不能謂有犯罪之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