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裁判彙編-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001326
刑法第303條規定: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說明: 上訴人係被告黃仕卿之繼母一層,查繼母之身分,在民法上不過為血親之配偶,並非直系血親尊親屬,核與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加重其刑之規定不合,上訴人以此為上訴理由,亦屬誤會,此部分上訴,非有理由。 (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2382號刑事判例)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了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特定罪行時的刑罰加重規定。該條文內容為:“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條法律意圖加強對直系血親或尊親屬之間特定犯罪行為的懲處,顯示出刑法對於家庭關係中某些嚴重罪行的關注。具體而言,當某些犯罪行為涉及到直系血親或尊親屬時,法律認為這種犯罪行為對家庭關係的破壞更為嚴重,因此加重其刑罰。此條文的適用範圍涵蓋了如殺人、傷害等較為嚴重的犯罪,但同時也涉及到一些可能更具情感與道德衝擊的行為,這也是法律對該類罪行進行刑罰加重的根本原因。 然而,在實際適用中,這條法律的解釋與適用卻並非總是那麼明確。以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2382號刑事判例為例,該案件涉及到上訴人黃仕卿的繼母是否應適用刑法第三百零三條加重刑罰的問題。根據案件的事實,繼母在民法上屬於被告的血親配偶,並非直系血親或尊親屬。因此,法院認為,黃仕卿的繼母並不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所規定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定義,而依照該條規定來加重刑罰是不成立的。上訴人因此提出上訴,試圖以其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身份來要求加重刑罰,但最終法院認為其主張無理,並未接受上訴。 這個案例的關鍵問題在於“直系血親尊親屬”這一概念的界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適用是基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之間的犯罪行為,這樣的犯罪行為通常會被視為更加惡劣,因為它破壞的是家庭中的最基本親情關係。法律中所說的“直系血親尊親屬”通常指的是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等直系血親,以及配偶的直系血親等。但繼母並不符合這一範疇,儘管在日常生活中,繼母可能與繼子女之間建立起深厚的親情關係,這種關係在民法上被視為一種血親配偶關係,而非直系血親或尊親屬關係。因此,該案件中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這一案例反映出法律適用中常常需要解釋與認定的問題,尤其是涉及家庭關係時,法院往往需要細緻地界定法律條文的適用範圍。在這個案件中,法院不僅依據法律條文的文字解釋來做出判決,還綜合考量了繼母在法律上與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