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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裁判彙編-年齡之計算-001795

民法第124條規定: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說明: 民法第124條規定有關年齡的計算方式,主要在於如何確定一個人的出生日期以及在不知確切出生日期時的推定方式。具體來說,該條文明確規定年齡從出生之日起算,並提供兩種推定機制:若出生的月日無法確定,推定出生日期為七月一日;若僅知出生的月份,則推定為該月十五日。 民法第124條第一項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此一規範看似簡單,但其法律意涵深遠,因為它直接連結到民法行為能力制度、家庭法制度以及行政、刑事等其他法律領域。法律並不採取傳統民俗上「虛歲」或以年度計算的方式,也不採取部分亞洲文化中出生即算一歲的制度,而是完全以客觀可查的「出生之日」作為起算點。當一個人出生時,其法律年齡為零歲,滿一天才滿一日,滿一年才滿一歲。這種制度與國際民法體系一致,使我國年齡制度具有國際接軌性與豐富的法理基礎。 但問題在於,真實生活中,並非所有人都有確切的出生證明。隨著時代演進,出生登記制度已趨健全,但在早期社會、災變期間、戶籍制度尚未健全之時,許多人之出生日期資料不完整。因此,立法者在民法第124條中設計兩項推定規則,用以處理出生「月、日」無法確定的情形。第二項規定:「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此種推定制度的目的不僅是為解決出生日期不明時的行政問題,更是為確保法律行為、身份關係與法院裁量能有客觀標準,避免因「出生不明」而影響自然人權利義務之判定。 失蹤者的死亡宣告: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中,法院依據民法第124條的推定規定,處理失蹤者的死亡宣告案件。該案中,失蹤者陳清漢的具體失蹤時間不明,僅知其失蹤月份。根據民法第124條第二項的規定,法院推定失蹤者於民國34年7月15日失蹤,並依據民法第8條及相關規定,失蹤滿10年後准予死亡宣告,推定其死亡時間為滿10年當日的下午12時。 法律推定的應用: 本案展示民法第124條中推定出生日期規則的應用,不僅在涉及年齡計算的問題上有關鍵作用,也可在其他情況下適用,特別是當涉及失蹤人案件時,透過推定出生日期進一步計算失蹤期間,以便進行死亡宣告。 民法第124條不僅規範年齡的起算方式,還提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