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九十五條裁判彙編-驅逐出境處分000720
刑法第95條規定: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說明: 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換言之,外國人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否驅逐出境為事實審法院之裁量權。本件原判決已說明張○○領有英國護照,係英國籍,為外國人,業經其供述屬實,且有張○○之英國護照影本在卷,其在我國境內犯罪,且就本案犯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考量張○○本案犯罪情節嚴重,違反銀行法所吸收之資金甚鉅,不宜任令其在我國境內繼續居留,有驅逐出境之必要,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至於張□□為香港地區人民,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影本在卷,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4款規定,屬大陸地區人民,應適用前開條例規定,而非依刑法第95條規定予以驅逐出境等旨甚詳(見原判決第234頁第19行至第235頁第8行),核其論斷,於法尚無違誤。張○○上訴意旨以其亦持有香港地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屬於香港地區居民,雖於香港回歸時,英國政府亦發給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但並不承認為英國國民,其身分與張□□相同,而指摘原判決對其宣告驅逐出境為不當云云,無非對原審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仍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69號判決) 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否驅逐出境屬法院裁量權範疇。本案中,張○○持有英國護照,屬外國人身份,其違反銀行法吸收資金,犯罪情節嚴重,法院基於其行為對我國社會的潛在危害,認定驅逐出境有必要,裁定於刑罰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符合法律規範。 至於張□□雖亦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但其屬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的香港地區居民,非刑法第95條所稱外國人,應適用相關條例進行處理。法院針對兩者身份區別適用不同規定,於法無誤。張○○上訴稱其身份與張□□相同,主張不應適用驅逐出境,然該理由未具合法性,原判決裁量無違法。 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者,應僅限於外國人始有該條之適用。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國籍法第3條至第7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為同法第8條所明定。是外國人如申請歸化,並經內政部許可者,自許可之日起既已取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