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一條裁判彙編-主刑加減之順序000628
刑法第71條規定: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說明: 加重與減輕的處理順序: 刑法第71條第1項明確規定,當刑罰中既有加重情節又有減輕情節時,必須先加重後減輕。這是法律所強制規定的順序,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沒有裁量的空間。這種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加重和減輕刑罰的過程符合法定程式,從而維護量刑的公正與一致性。 多重減輕情節的適用順序: 第71條第2項規定,如果存在多種減輕情節,則應優先適用減輕幅度較小的情節,然後再依次適用減輕幅度較大的情節。在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情況下,先依減輕幅度較小的情節將死刑或無期徒刑分別減輕為無期徒刑或20年以下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然後再依較大的減輕幅度進行進一步減輕。這種做法有利於被告,因為可以在最大限度內降低刑罰。 案例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與未遂減輕事由: 法院根據被告李○○的減刑事由,包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的減免條件和未遂減輕情節,首先依較小的減刑幅度減輕其刑,再依據較大的減刑幅度逐步降低刑罰。 該案例強調了在多種減輕情節並存的情況下,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逐次減刑,確保最終的量刑對被告更為有利。 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此於法定刑為有期徒刑部分,被告所得憑以減輕其刑之多數事由中,依較多或較少之數減刑順序之先後,於結果並不生影響;惟若被告所犯最重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者,先依較少之數,將死刑、無期徒刑分別減輕為無期徒刑或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後,再依較多之數遞減其有期徒刑部分,則對被告較為有利。原判決既認定李○○所犯本件之罪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之減免要件,復有未遂之減輕事由。而依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則李○○所犯本件之罪,既無特別規定,應否依刑法總則有關減輕其刑之遞減次序定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判決) 案例二:毒品犯罪與累犯加重情節: 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毒品犯罪的案件,其中被告存在累犯和情堪憐憫的減刑事由。根據法律要求,法院首先對累犯情節進行加重,但由於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因此直接適用了減刑的規定。該判決指出,在適用減刑的過程中,法院應依據被告行為時及裁判時最有利的法律規定,最終宣告七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