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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六條裁判彙編-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減輕方法000623

刑法第66條規定: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說明: 刑法第66條針對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的減輕方法進行了具體規定,闡明了在不同情況下的減輕幅度。 法院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的規定,減輕了行為人吳○○的刑罰。由於吳○○符合規定的自白、自願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及協助查獲共同正犯的條件,法院直接適用了免除或減輕刑罰的條款。此舉顯示在有相關免除刑罰規定時,應直接適用該條款,而無需再依刑法第66條逐次遞減。 量刑的原則與裁量權: 量刑是事實審法院基於行為人的責任、犯罪情節以及法律規定而自由裁量的事項。只要量刑未超出法定刑度範圍,即為合法裁量行為。法院在減輕刑罰時,需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及減輕幅度進行。雖然量刑時未詳述逐次計算過程,但只要量刑結果在合法範圍內,便屬合法行使裁量權。 減輕刑罰的適用順序與原則 加重及減輕的順序:根據刑法第65條、第66條及第71條的規定,若刑罰同時存在加重及減輕情節,應先加重後減輕;在存在多種減輕情節時,應優先適用減輕幅度較小的情節。 減輕幅度的限制:法律雖規定可以將刑罰減輕至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但這並非強制性要求,而是指在適用減輕情節時,刑罰的減輕幅度應以該範圍為限。 《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行為人在偵查階段自首並協助破案時,可以適用較為寬鬆的減輕或免除刑罰規定。在這些情況下,行為人能獲得比刑法第66條更為優惠的法律效果。 如同在吳○○案件中,行為人由於滿足了特定條件,直接適用了條例中的減輕或免除刑罰,而不需要再逐次適用刑法第66條。 刑法第66條通過對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的減輕情節進行明確規定,為司法實踐中的量刑提供了清晰的指導方針。法院在適用減輕刑罰時,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與幅度進行,以確保量刑的公正與合理。對於有免除刑罰規定的案件,應直接依據相關法規進行減輕或免除,而無需再依刑法第66條逐次遞減。司法實踐中,只要法院在量刑時未超出法定刑度範圍,便屬合法裁量行為,不應隨意認定其為違法。 刑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