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八條裁判彙編-拘役之加減例000625
刑法第68條規定: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說明: 拘役的加減原則: 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的加重或減輕過程中,只能對其最高度進行調整,而最低度則保持不變。這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只能改變拘役的最高期限,而最低期限不能減少。根據刑法第33條第4款,拘役的法定期限為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即其最高度為五十九日。因此,在沒有加重情形的情況下,如果存在減輕事由,減刑後的拘役刑期不得超過五十八日。 法律適用與裁量權的限制: 法院在量刑時雖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刑罰範圍,確保不違反法律規定。若法院在判決中未能正確適用刑法第68條,導致刑罰超出合法範圍,就會被視為違法。 這種不當適用被認為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378條的規定,可以成為非常上訴或重新判決的依據。 在此判決中,被告陳敬輝因過失傷害罪並在未被發覺的情況下自首,根據刑法第62條的規定,被減輕刑罰。然而,原審法院在判決中未能合理解釋加重情形,並錯誤地將拘役定為五十九日,違反了減輕拘役後的最高刑度規定(應在五十八日以下)。最終,最高法院認定原判決在量刑上存在法律適用不當,裁定撤銷原判決並重新量刑,以確保判決符合法定標準。 零數不算原則: 在刑罰加減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不滿一日或不滿一元的金額,根據刑法第72條,這些零數部分不予計算。該原則在拘役刑罰的量刑中同樣適用,以保持量刑的簡潔性和一致性。 法律適用的關鍵點 拘役刑罰的最高度調整: 刑法第68條明確要求,在處理拘役刑罰時,僅能調整最高度。這確保了拘役量刑的一致性,同時限制了法院在量刑時不必要的複雜操作。 遵循法定刑度範圍: 即使存在酌量減輕的情形,法院也必須確保拘役刑期不超過減刑後的最高度五十八日。任何超過此限度的量刑行為均屬非法,需予以改正。 刑法第68條通過規定拘役刑罰在加減時只能調整最高度,確保了量刑過程中的一致性與合法性。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拘役刑罰時,必須嚴格遵守這一規定,以防止因錯誤適用法律而導致的不公正裁判。這種規定既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司法判決的公正性和法律的權威性。 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拘役除有加重情形外,為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即其上限為五十九日。是以,拘役除另有加重情形外,遇有減輕者,減輕後應在五十八日以下,始為適法。本件原審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