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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十八條裁判彙編-罰金之酌量000586

刑法第58條規定: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說明: 1. 法院對罰金量定的自由裁量 法院在量定刑罰時,應依據《刑法》第57條與第58條的規定,審酌犯罪行為人的責任,並綜合犯罪行為的一切情狀。特別是在科罰金時,除了考量一般的量刑標準外,還應特別審酌行為人的資力及其犯罪所得利益。法院應基於具體個案情節進行整體評價,實現應報正義,同時兼顧犯罪的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目的。只要量刑過程未逾越法律範圍,或顯然濫用權限,則法院的量刑通常不會被認為違法。 2. 審酌科刑資料的必要性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要求,審判長在訊問被告後方可就科刑資料進行調查,這是為了防止與犯罪事實無關的科刑資料影響法官的心證。該規定強調,科刑資料應包括《刑法》第57條和第58條所規定的具體審酌事項,並應在有罪判決書中記載明確,以便行為人理解量刑標準的形成。 3. 科罰金時應特別審酌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 在量處罰金時,應當特別審酌犯罪行為人的資力以及其因犯罪所得的利益。如果該利益超過法定罰金的最高額,法院得在該利益範圍內酌情加重罰金。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罰金處罰的公平性,使其既能懲罰犯罪行為,又不會因被告資力不同而導致懲罰效果失衡。 罰金刑的量定屬於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範疇,但必須依據具體的犯罪情節、行為人的責任、資力以及犯罪所得的利益來進行評估。法院必須詳細審酌行為人的資力,以確保罰金的合理性,並在判決中明確說明裁量的依據,防止裁量權的濫用。 關於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的事項,法院依據個案情節,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罪責因素後,予以整體評價,於該法定刑度範圍內,基於合義務性之裁量,量處被告罪刑,使罰當其罪,以實現刑罰權應報正義,並兼顧犯罪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的,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或明顯濫用其權限情形,固難任意指摘為違法,而據為合法上訴第三審的理由。惟法院行使此項裁量權,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拘束,除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國民法律感情及一般合法有效之慣例等規範,尤其應遵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意旨,否則即可能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而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科刑時就刑法第57條或第58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3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