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裁判彙編-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001445
刑法第324條規定: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說明: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關於親屬間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之規定,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在其準用之列。被害人周桂利並非本案告訴狀所列告訴人之一,其於原審受命法官訊問與上訴人有無親屬或僱傭關係時,答稱「是我姑姑」,其與上訴人間有無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親屬關係,其被害部分是否業經合法告訴,即應究明。原審未遑查明,逕就上訴人詐取周桂利尾會會款三十萬元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部分,併予審判,且原判決理由第一項謂上訴人坦承其向會員周桂利詐借尾會會款之事實不諱,其理由第三項所引用上訴人對於該部分之供述卻謂上訴人於原審「坦承其收取尾會會款於交給會員周桂利後,再向她借來週轉等情無誤」,其對於上訴人曾否坦承該部分為詐欺犯罪,前後認定不一,俱有可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24條針對親屬間竊盜犯罪設置了特殊規定,目的是基於維護家庭和睦以及親屬之間的特殊情感關係,對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的竊盜行為,賦予免除其刑的可能性;而對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的竊盜罪,則採取告訴乃論的處理方式。此條規範反映出法律在處理親屬間財產犯罪時的謹慎態度,將法律制裁與家庭和諧之間的平衡列為考量重點。 根據第324條第一項規定,若犯罪行為發生在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法院可以免除行為人的刑責。這項規定旨在避免刑事制裁對於家庭關係的破壞,尤其是考量到家庭成員間可能存在財產混同或依賴的情形,刑事介入可能對家庭生活造成負面影響。然而,該條並未強制要求免除刑責,而是賦予法院裁量權,讓法官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是否免刑。例如,若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導致了嚴重後果或對家庭造成重大損害,法院仍可選擇適當的處罰措施。 至於第324條第二項的規定,親屬間竊盜罪若發生在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亦即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司法機關才能對案件進行偵辦和處理。此規定的設置目的在於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對於此類事件的自主處理意願,而不輕易引入公權力干預家庭內部事務。同時,也體現了法律對於私人自治的尊重。例如,當被害人選擇不提告時,即表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