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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十六條裁判彙編-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001419

刑法第316條規定: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刑法第316條針對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的行為作出明確規範,其適用範圍涵蓋醫師、律師、心理師等具有專業職責的從業人員,或曾任此等職務的人員,若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的他人秘密,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五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個人隱私權,特別是在專業服務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他人敏感資訊的情形下,防止這些資訊因不當洩漏而對當事人造成侵害。在現代社會中,病患、客戶或委託人擁有決定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向他人揭露自己資訊的權利,這種權利被稱為資訊自決權,也是隱私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刑法第316條的核心目的正是透過規範專業人員的保密義務,保障個人的資訊自決權,避免資訊濫用或外洩。 以醫師為例,病患在接受醫療服務時,往往會向醫師提供包括病史、生活習慣等私密資訊,這些資訊通常對病患具有高度隱私性。醫師的保密義務因此成為醫患關係的基石,其目的在於確保病患能在不擔心隱私外洩的情況下,充分揭露資訊以接受最適當的治療。同時,病患的資訊自決權不僅是刑法所要保護的法益,也受到憲法的基本權保障。因此,刑法第316條的解釋應以保障病患資訊自決權為基礎,避免任何不合理的解釋導致該權利受損。在現代醫療環境中,由於醫療團隊的合作模式以及醫療機構常委由外部資訊公司處理病患資料,醫師的保密義務面臨新的挑戰。即便如此,病患的資訊自決權依然應受到全面保護,所有涉及病患資訊的處理均應事先獲得病患的明確同意,以避免病患隱私遭受侵犯。 刑法第316條中「無故」的構成要件是一個關鍵概念,指行為人若無正當法律理由,則洩漏他人秘密的行為即構成犯罪。這裡的「無故」與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等罪名中的「無故」含義相似,均指缺乏法律上正當事由的情況。若允許行為人以私人理由如訴訟舉證、維繫情感或保護權利為由,洩漏因業務而知悉的秘密,則將直接衝擊憲法對隱私權的保障。行為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應根據比例原則對個案進行價值衡量與審查。以醫師洩漏病患資訊為例,若未經病患同意或未基於法律授權,即使是出於保護病患的主觀善意,也難以構成正當理由。 在司法實務中,刑法第316條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