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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十九條裁判彙編-告訴乃論001430

刑法第319條規定: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說明: 刑法第319條規定,刑法第315條、第315條之一以及第316條至第318條之二的罪行,須告訴乃論。這意味著上述罪行的追訴需經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否則檢察機關無法自行啟動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明確規定,對於告訴乃論的罪行,若未經告訴或請求,或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法院應作出不受理判決。從立法目的來看,刑法第28章妨害秘密罪章旨在保護個人秘密,顯示出此類犯罪主要涉及個人法益,需由被害人自行決定是否提起追訴。 因此,除了刑法第315條之二因同時影響社會生活安寧而被列為非告訴乃論罪,其餘條文仍須告訴乃論,這在刑法第319條的立法理由中已有清楚說明。在實務中,有關洩密案件若未經合法告訴,法院應依規定判決不受理。例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號刑事判決中,被告郭龍濟違法監聽並洩漏通訊資料,涉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5條第1項的規範。 該法條明確規定,行為人必須「明知為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且此罪依同法第30條規定為告訴乃論。然而,本案中雖有違法監聽行為,但因相關資料的洩漏未經合法告訴,法院認定部分罪行缺乏追訴基礎,對於檢察官起訴的部分洩漏行為作出不受理判決。此外,本案中涉及的附表四之十三編號11的電信使用者基本資料因告訴人楊慈昕已提起告訴,法院才得以進一步審理,但對於其他被洩漏的電信資料及通聯記錄,由於相關當事人未提告,法院則依法律規定判決不受理。 這充分說明了刑法第319條及相關法律對告訴乃論原則的適用。該原則的設計目的在於尊重被害人的意願,避免國家公權力過度介入個人私領域。同時,對於具體案件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即使其性質明顯構成犯罪,若未滿足告訴乃論的程序要求,仍無法進一步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這一設計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保護個人隱私與維護公共利益的需求,也體現了罪刑法定與程序正義的核心精神。因此,對於刑法第319條規範的罪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必須審慎檢視告訴是否具備合法性及有效性,並依照告訴乃論的規定作出裁決,從而確保法律的適用符合立法原意和司法公正的要求。 在科技發展迅速、隱私保護需求日益增長的現代社會中,刑法第319條及相關條文的告訴乃論設計,既尊重了被害人的自主權,也在法律層面上為隱私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