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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裁判彙編-告訴乃論001189

刑法第229-1條規定: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說明: 依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並不排除婚姻關係中強制性交行為之有責性,然為兼顧夫妻間強制性交之特性,本條訂為告訴乃論,使婚姻問題之處理有轉寰之餘地,維繫家庭之完整。二增訂未成年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為告訴乃論。現行條文關於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而情節較輕之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反而為非告訴乃論罪,有欠妥恰,爰增訂之。或有以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夫妻間強姦罪,舉證困難,縱法律處罰,亦難以提出具體證據以論罪科刑。惟不只夫妻間之強姦,任何強姦罪行,均有舉證困難之問題,若認夫妻間強姦有其可罰性,自不能以舉證困難之事實問題而排除其適用。或有以為,依民法規定「夫妻有同居之義務」,妻與夫性交,乃盡其義務,夫既在享受其應有之權利,豈有成立強姦罪可言云云。惟民法上所謂「同居義務」之立法目的,乃在提供夫妻共同生活之依據,藉此在精神與物質生活上共同相扶持,以圖因個人結合成家庭而為社會、國家發揮更大功能,非因此規定即將妻視為次等公民而剝奪其性自主決定或身體行動之自由。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須告訴乃論之罪者,係指「配偶」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始有其適用。上訴人並非未滿十八歲之人,其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自無適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之餘地。上訴意旨指本件已逾告訴期間,係對法律之顯然誤解。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依據現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並不排除在婚姻關係中因強制性交行為而成立有責性。然考量夫妻間強制性交具有其特殊性,法律特將本條罪名訂為告訴乃論,藉此在處理婚姻問題時留有轉圜餘地,以維繫家庭完整為優先考量。同時,針對未成年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法律亦增訂其為告訴乃論之適用範疇。然現行條文對於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必須透過告訴程序追究,但針對情節較輕之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卻未設告訴乃論的限制,此一規範設計顯然有所不妥,因此對相關條文進行了增修訂,以彌補此種立法不均衡之問題。 對此,有人提出夫妻間強姦罪是否應納入刑法範疇的質疑,認為夫妻間的性行為屬私人生活範疇,「清官難斷家務事」,舉證困難乃不可避免,即使法律加以規範,實際操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