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與搜尋查詢「label:刑法 label:160 title: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相符的文章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裁判彙編-親屬間犯本章罪之減免000834

刑法第167條規定: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刑法第167條設有特定親屬間的減免刑罰事由,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而犯第165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一種專屬個人的減免刑罰事由。但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庇護對象的想像與客觀事實有所出入,是否仍得適用前開減免規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係就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的配偶、一定親屬,為圖利該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藏匿、使之隱避或頂替)或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刑事證據)之罪,基於社會防衛之考量、司法審判之維護,及其等親屬關係密切,相為容隱,雖觸法禁,情有可原等情,所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特別規定。該行為人之所以犯罪,乃為避免配偶或一定親屬之不利益,此與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係為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致觸犯刑章,二者有其本質上之不同。申言之,前者如行為人不為犯罪(藏匿、使之隱避、頂替或湮滅刑事證據),其配偶、一定親屬恐將身陷囹圄,基於親情不忍見之受罰,其有強烈之動機鋌而走險,甚至犯罪;後者如行為人不為犯罪(虛偽遷徙戶籍),其親屬至多未能當選,並無何緊迫之危險可言,難認其有非虛偽遷徙戶籍不可之情,是立法者未就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另設相當於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減免其刑之規定,其來有自。實務上關於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就行為人支持配偶或直系血親之競選而遷徙戶籍,未實際居住者,基於法、理、情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雖認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然此係就特別親屬間人倫關係而為考量,尚難執此遽謂應擴大及於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等其他親屬,亦應認無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上訴意旨任憑己意,漫稱其等為支持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競選而遷徙戶籍,應亦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且為維持法律之一致性與明確性,親等範圍應參考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云云,核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親屬間便利脫逃者,得減輕其刑,僅以犯第一項者為限,第二項、第三項俱不在得減之列。第一審判決認甲○○所犯係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罪,其為乙○○之胞兄,屬五親等內之血親,應依同...

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裁判彙編-加重誣告罪000854

 刑法第170條規定: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說明: 查乙男為乙○○○,為甲女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甲女並係未滿18歲之少年,被告均明知其事,且被告為成年人,竟教唆未滿18歲之甲女,於104年5月26日、同年6月24日對其父乙男提告性侵告訴之誣告,且為達教唆誣告之同一目的,而為偽證犯行,故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9條第1項、第169條第1項、第170條之教唆少年誣告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及同法第168條之偽證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教唆少年誣告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被告教唆甲女犯刑法第170條之加重誣告罪,除依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依所教唆之罪處罰外,並應依刑法第170條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為成年人,教唆少年之甲女犯加重誣告罪,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遞加重其刑。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169條第1項之教唆誣告罪、同法第168條之偽證罪,並於原審106年7月19日審判期日當庭補充應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外,漏未記載刑法第170條之條文,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均踐行告知被告涉犯刑法第170條之教唆誣告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名,對於被告之防禦權行使已有所保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16號刑事判決) 查明乙男,即乙○○○,為甲女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甲女未滿18歲,被告明知該事實,仍教唆甲女於104年5月26日及同年6月24日對其父乙男提起性侵告訴,構成誣告行為。同時,被告為達教唆誣告之目的,亦從事偽證行為。依據事實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9條第1項、第169條第1項、第170條所規範的教唆少年誣告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及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上述兩罪因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罪論處,即以教唆少年誣告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重。 依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教唆犯應依所教唆之罪處罰;且依刑法第170條規定,教唆誣告行為須加重其刑。此外,被告作為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之甲女犯加重誣告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