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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裁判彙編-妨害投票秘密罪000797

刑法第148條規定: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按刑法第 142條至第148條所謂投票權,於第142條第1項定其範圍,選舉權固為投票權之一種,但以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為限,商會職員之選舉,並非政治上之選舉,自不包含在內,至同條項所謂其他投票權,係指選舉以外之政治上投票權(例如鄉鎮坊自治職員選舉及罷免法所定罷免之投票),非指政治以外之選舉權而言(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7號判例要旨參照)。亦即,所稱之「法定之政治上選舉」,係指依據法律規定,有關政治性之一切選舉而言,例如總統、副總統、院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里長及各級民意代表之選舉均屬之。至於所稱「其他投票權」,則係指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以外,其他與選舉權有相同性質之政治上投票權而言,例如罷免、創制、複決之政治上投票權屬之。按農會為法人,且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農會法第2條、第3條分別並定有明文。但依農會法第3章所定設立農會組織有關之規定觀之,農會應屬私法人組織之人民團體。是農會理、監事之選舉,並非政治上之選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選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犯罪事實的認定應依據證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明文規定,未經合法證據不得作為定罪之依據,並且第301條第1項前段進一步強調,若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這些規定充分體現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性,即在無法確切證明犯罪的情況下,法院必須對被告作出無罪判決。至於刑法第142條至第148條所提及的投票權,範圍在第142條第1項中有明確界定。其中,選舉權是投票權的一種,但需以法定的政治上選舉權為限。例如商會職員的選舉並非屬於政治上的選舉,因此不包含在刑法相關規範中。此外,同條文所稱的「其他投票權」是指選舉以外的政治性投票權,例如鄉鎮市自治職員選舉與罷免相關規範中的投票,並不包括政治以外的投票行為。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7號判例亦明確說明了此概念,即「法定之政治上選舉」範疇僅限於依法律規定舉行的政治性選舉活動。 「法定之政治上選舉」包括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