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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裁判彙編-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000753

刑法第130條規定: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刑法第一三○條所定之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必以行為人具有犯罪之直接或間接故意,始克成立,若缺乏主觀犯意,即不能以該罪責相繩,至其過失或違反行政規範,是否成立其他罪名或應負行政責任,乃屬另一問題,不容混淆。再上開廢弛職務釀災罪係屬結果犯,但非謂一旦成災,公務員即應論處,而仍須視公務員之廢弛職務具體情況,是否與災害之發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斷;易言之,如其因果關係自事後作客觀之審查,認為並非相當者,尚難令負罪責。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265號判決中)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需行為人具有直接或間接故意,缺乏主觀犯意即不成立。此外,該罪為結果犯,但仍須證明廢弛職務與災害發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若經客觀審查認因果關係不成立,則行為人無需負刑事責任,僅可能承擔其他法律或行政責任,強調罪責需建立在明確證據基礎上。 非謂一旦成災,公務員即應論處,而仍須視公務員之廢弛職務具體情況,是否與災害之發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斷;易言之,如其因果關係自事後作客觀之審查,認為並非相當者,尚難令負罪責。此種思維上的指示,確實對於刑法第一三○條適用判斷,具有指標性之作用。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96年度上訴字第5059號裁判及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265號判決)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的適用,需公務員廢弛職務與災害發生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即便災害已成,若客觀審查認因果關係不成立,則行為人無需負罪責。此思維強調刑事責任須建立在具體證據基礎上,對該罪的適用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所定之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必以行為人具有犯罪之直接或間接故意,始克成立,若缺乏主觀犯意,即不能以該罪責相繩,至其過失或違反行政規範,是否成立其他罪名或應負行政責任,乃屬另一問題,不容混淆。再上開廢弛職務釀災罪係屬結果犯,但非謂一旦成災,公務員即應論處,而仍須視公務員之廢弛職務具體情況,是否與災害之發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斷;易言之,如其因果關係自事後作客觀之審查,認為並非相當者,尚難令負罪責。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須行為人具備直接或間接故意,若無主觀犯意則不成立。該罪為結果犯,但需公務員廢弛職務與災...

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裁判彙編-準受賄罪000744

刑法第123條規定: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說明: 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準受賄罪,須以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為構成要件。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其職務上所掌理之事務而言。被告等為民選之縣議員,於宣誓就職後固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然依當時有效之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僅於第四章(即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關縣市議會之職權;縣市議員本身,並無其職務上個人掌理之事務。至於該規程第十條第一項雖規定:「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縣市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惟此項規定,僅在明定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之設置及產生方式,並賦予全體縣市議員有選舉及被選舉為議長、副議長之權,並非謂互選議長、副議長為縣市議員職務上所掌理之事務。原判決事實認定:甲○○受黨部人員之託,於前往勸退乙○○競選副議長時,逕自向乙○○提議,由另一參選副議長之丙○○給付二千四百萬元賄賂作為補償,請其退出副議長選舉,但為乙○○所拒;嗣甲○○再將該提議告知丙○○,經丙○○思考結果,亦回覆不能接受,如果無訛。則甲○○之上開行為,能否認為係職務上之行為?已有研求餘地。又甲○○既僅居間媒介,其本身並非受賄之主體,原判決逕論以準受賄罪,亦有違誤。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刑事判決,同一意旨如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法院針對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準受賄罪的構成要件進行了詳細分析,特別討論了「職務上之行為」的認定,以及是否適用於本案縣市議員的行為。 根據判決,準受賄罪須行為人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先就其未來職務上掌理的事務,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並於其就任後履行。所謂「職務上之行為」,必須是行為人依法令所掌理的具體事務。本案中,縣市議員依當時有效的《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其職權限於議會職能之集體行使,並無個人掌理的職務。因此,縣市議員選舉議長或副議長的行為,屬於議會內部的選舉權行使,並非其職務上掌理的事務,難以構成準受賄罪的「職務上行為」。 此外,原判決認定甲○○在丙○○與乙○○之間居間協調,提出金錢補償以勸退乙○○,但甲○○自身並非行賄或受賄的主體,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