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裁判彙編-強制性交罪001135
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刑法第221條、第224條的強制性交、猥褻罪,基本構成要件須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前提。立法者在「違反其意願」之前,例示「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不一定為有形的強制力,祇要是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的方法,即構成本罪。證明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而為性交或猥褻,必須行為人有施以如何強制或限制的具體行為,或至少有利用既存環境的強制狀態,不論是對被害人形成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狀態均屬之。至刑法第228條第1項、第2項之利用權勢性交、利用權勢猥褻罪,則係被害人因基於與行為人間具有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之受監督、扶助、照護等特定支配服從之關係,而隱忍屈從於行為人之要求,且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而與之為性交或猥褻者。而所謂「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係指表面上因為行為人未有施以物理或心理上強制力,而不易判斷被害人是否有違反其意願,但就是因為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存有立法者所擬制之前述特定關係,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因為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權勢或機會,對之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被害人表面上看未違反其意願,實為礙於上述支配服從關係,不得不隱忍屈從,其性自主意思決定仍然處於一定程度之壓抑,立法者因而將之列為同屬違反被害人意願的獨立性侵害之犯罪類型。蓋行為人因為此等上下不對等的關係,利用或操弄被害人對於自我認知的迷惘,加害人以其所掌有的權勢、教養所生威望,進而利用被害人對之畏懼、倚賴而生無條件的服從,掌控被害人的自我認知及情感,連同性自主決定都被澈底架空及破壞。苟被害人與行為人間不具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之受監督、扶助、照護等特定支配服從關係,或雖有該等關係,惟被害人屈從行為人之性交、猥褻,已至違背其意願之程度者,則仍屬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之範疇,而非成立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自屬當然。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78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221條及第224條所規範的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其基本構成要件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前提。立法者在條文中於「違反其意願」之前列舉了「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表明只要行為人對被害人施加不論是物理上還是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這種強制不一定需具體表現為有形的力量,只要能夠證明行為方式違反了被害人的意願,便可滿足構成要件。因此,判定是否有違反被害人意願進行性交或猥褻的行為,需要檢視行為人是否採用了具體的強制或限制行為,或是否至少利用了既存的強制狀態。不論該狀態是物理上的壓迫還是心理上的壓制,均屬於強制性交罪與猥褻罪的適用範疇。
與此同時,刑法第228條第1項及第2項所規定的利用權勢性交罪與利用權勢猥褻罪,則有著不同的構成要件。此類犯罪的核心在於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支配服從關係,例如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類似關係,因而使得被害人隱忍屈從於行為人的要求,但並未達到明顯違反其意願的程度。在這類案件中,所謂「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的判斷標準並非如前述強制性交或猥褻罪那樣以行為人是否施以物理或心理上的強制為核心,而是因行為人利用與被害人之間的支配服從關係,使得被害人表面上雖未表達反抗,實則因為上述關係而不得不隱忍屈從,從而性自主的意志受到壓抑。基於這樣的上下不對等關係,行為人操弄了被害人的自我認知,利用其對行為人的畏懼或依賴感,迫使其在情感與行為上呈現無條件服從。這種情形下,被害人的性自主權已受到嚴重侵害,雖未如強制性交罪中涉及明顯的強制行為,但仍然符合立法者設定的違反被害人意願之獨立性侵害類型。
進一步而言,在利用權勢性交罪與利用權勢猥褻罪中,行為人掌控了被害人的情感與認知,使其性自主決定被徹底架空,破壞了其對自身權利的自主意識。然而,若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並不存在上述特定的支配服從關係,或雖然存在該等關係但行為人所為已達到違反被害人意願的程度,例如使用了強暴、脅迫、恐嚇等明顯的強制手段,則應回歸於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的範疇,而非利用權勢性交罪或猥褻罪。這種區分在司法適用中具有重要意義,能夠根據具體案情準確地界定行為人的罪責類型,避免混淆不同犯罪之間的構成要件。
總結而言,刑法對於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以及利用權勢性交罪與利用權勢猥褻罪的規範,充分考慮了行為人手段、被害人意願以及雙方之間的權勢關係等多重因素,旨在保護被害人的性自主權以及社會的性秩序。無論是以明顯的強制手段達成的性侵害,還是利用權勢進行的隱性侵害,均屬於法律所要嚴厲懲治的對象。以上區分不僅體現了法律對性犯罪類型細緻劃分的立法意圖,也確保了對被害人權益的全方位保護,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原則,並充分展現了刑法在應對性犯罪時的公平與正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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