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六條裁判彙編-偽造變造度量衡定程罪001040
刑法第206條規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二百零六條之構成要件為:意圖供行使之用。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定程之度量衡為其要件。所謂定程,乃指度量衡法所規定之標準或所規定之定位法;所謂製造,乃指創造。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即指創造違背度量衡法所規定之標準或所規定之定位法。是若其製造者與定程無違,即無由構成該罪。而變更定程之度量衡,係指原有合法之度量衡,予以變改更易,使其不合於法定定程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
犯罪事實的認定應依據證據,沒有證據不得推定犯罪事實,若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旨在確保刑事程序的公平與正當性,避免因缺乏充分證據而錯誤地判決被告有罪,從而維護無罪推定原則,這是刑事法治的重要基石。針對刑法第二百零六條的構成要件,其內容規定了「意圖供行使之用」的前提下,「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定程之度量衡」的行為。此條款旨在懲罰利用不合法的度量衡工具進行詐欺或其他犯罪行為的行為人,以保護交易公平與社會秩序。
條文中的「定程」是指度量衡法規範的標準或所訂之定位方法,用於確保各種度量衡工具在交易中的準確性與合法性。若行為人製造不符合度量衡法規範標準或定位方法的度量衡工具,則構成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的行為。「製造」意指創造,行為人若創造出與定程規範不符的度量衡工具,即屬於刑法第二百零六條所規範的犯罪行為。然而,若行為人製造的度量衡工具並未違背定程規範,即無法構成此罪,因其行為未觸犯法律所保護的法益。
另一方面,條文中的「變更定程之度量衡」指對原本符合法定標準的度量衡工具進行修改,使其不再符合法定定程標準,從而破壞其合法性。例如,行為人對原有合法度量衡工具進行調整,使其計量結果產生偏差,達到詐欺或其他不正當目的,即屬於變更定程之行為。這類行為違反了度量衡法的基本規範,不僅影響交易的公平性,還可能損害社會經濟秩序,故刑法予以嚴格處罰。
本條款的適用需特別注意,行為人是否具有「意圖供行使之用」的主觀要件。若行為人並未意圖利用違法製造或變更的度量衡工具進行交易或其他行使行為,其行為即不符合本條的構成要件。此外,製造或變更行為需對法定定程標準構成實質違背,若行為人製造或變更的結果仍符合法定標準,則不構成此罪。例如,行為人對度量衡工具進行合法的校準或調整,不應被認定為違法行為。
本案中,法院針對刑法第二百零六條的適用,應審慎檢視行為人是否具有違法製造或變更度量衡的行為,並結合具體證據確定其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是否符合該條款的構成要件。若證據不足以證明行為人具有「意圖供行使之用」的主觀故意,或其行為未實質違反法定定程,法院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諭知無罪判決。此種處理方式不僅符合無罪推定原則,也能確保刑事司法的公平性與合法性。
總結而言,刑法第二百零六條針對製造或變更定程度量衡的行為進行規範,旨在維護交易的公平與社會秩序。其適用需以具體證據證明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均符合條文構成要件為前提。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應嚴格依據證據,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避免因缺乏充分證據而錯誤定罪,從而體現刑事司法程序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