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二條裁判彙編-裁判確定後餘罪之處理000533
刑法第52條規定: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說明: 刑法第52條所謂的「未經裁判之餘罪」,係指在數罪併罰的案件中,有部分罪行已經裁判確定,但仍有其他未經裁判的罪行(餘罪)。該條文的目的在於,在裁判確定後,如有其他尚未經裁判的罪行被發覺,法院仍應針對該餘罪進行裁判,而不因之前裁判的確定而免除對餘罪的處理。 刑法第52條中「未經裁判之餘罪」的概念,是針對數罪併罰案件而言,即在處理數罪時,有的罪行已經裁判確定,而其他罪行尚未裁判的情況。這與在同一犯罪事件中,部分罪行早已確定,而後再處理其他罪行的情形有所不同。例如,在該案中,抗告人所犯的「過失致死罪」早已確定,與之後的「煙毒案件」確定的順序並無直接關聯,故該過失致死罪並非屬於「餘罪」。 刑法第五十二條所謂未經裁判之餘罪,係指數罪併罰案件,其餘罪未裁判前,他罪業已裁判確定者而言,與抗告人所犯過失致死罪早在煙毒案件確定之前即已確定之情形不同。 (最高法院刑事51年台抗字第98號判例) 根據第52條的規定,餘罪發覺後仍需處理的法律基礎如下: 如果行為人涉及多個犯罪行為,應採取併罰原則進行合併處罰。然而,如果部分罪行已經裁判確定,後續發現其他罪行未經裁判時,仍需依該條文進行處罰。 法院在處理這些未經裁判的餘罪時,應根據法律規定對這些罪行作出裁判,並且可以對未經裁判的餘罪進行合併判決,依數罪併罰的原則來酌定其應執行的刑期。 第52條適用的前提是「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因此如果行為人在確定判決後再發現的犯罪行為不是之前的「餘罪」,該條文並不適用,需另行處理。 刑法第52條的核心是處理已裁判的案件中,因數罪併罰而尚未處理的餘罪。在判決確定後,如有餘罪發現,仍需對這些罪行作出裁判並依併罰原則合併處理。這一條文的適用有助於確保所有犯罪行為都能得到適當的法律處理,避免漏判或不當免除刑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