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十九條裁判彙編-累犯適用之除外000504
刑法第49條規定: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說明: 累犯成立的要件: 根據刑法第47條的規定,累犯的成立需要滿足兩個階段性的要件: 第一階段要件:前案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 第二階段要件:在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這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存在,且在法律效果的評估中需分別依各階段事實發生時的法規範進行判斷。 修正前後對累犯的適用問題: 在修正前的刑法第49條規定中,累犯的適用不包括前所犯罪依軍法或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這意味著,在軍法或外國法院的判決下,累犯的適用被排除。修正後,刑法第49條刪除了“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的條款,保留了“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的部分。因此,修正後若再犯罪時,依軍法受判刑的案件仍可能適用累犯的規定。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刑法第49條的修正不得溯及適用於修正前已經發生的犯罪和判決。如果前案依軍法受裁判並在法律修正前已經確定,則該前案不適用累犯的規定。因此,修正後的累犯規定不得回溯適用於修正前的軍法裁判案件。 在外國法院受裁判的累犯適用排除: 刑法第49條明確規定,即使在修正後,前所犯罪若在外國法院受裁判,累犯規定仍不適用。這是由於各國法律體系的差異,為了保障公平性,臺灣法律並不將外國法院的判決納入累犯適用的範圍。這條款確保了前案在外國受判決的當事人,不會因為累犯規定而受到加重刑罰。 累犯的第一階段要件與第二階段要件的分段評估: 對於累犯的成立,刑法第47條的累犯規定要求兩階段的要件都必須符合。尤其是第一階段要件結束時(即前案的執行完畢或赦免時)的法律效果是決定後續是否構成累犯的重要因素。在刑法第49條修正前已經確定的法律地位不得因為修正後的法律而被重新評估或改變。 刑法第49條明確排除了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時適用累犯規定。對於修正前依軍法受裁判的案件,在累犯問題上,應依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適用修正前的規定,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因法律修正而受到影響。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是關於累犯之成立,必須滿足前案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下稱第一階段要件)以及後案係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下稱第二階段要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