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五條裁判彙編-想像競合犯000550
刑法第55條規定: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說明: 刑法第55條的核心規定是關於想像競合犯的處斷原則,旨在避免對單一行為觸犯多個罪名時對行為人進行過度評判,同時保障處罰的公正性。 1. 想像競合犯的定義與處斷原則 基本概念:想像競合犯是指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且可能侵害不同的法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要求根據最重的罪名進行處罰(即從一重處斷),但較輕的罪名仍然必須在量刑中適當考慮,不得忽略其影響。 封鎖作用:刑法第55條的但書規定強調,刑罰不得低於輕罪所規定的最低刑度。這種封鎖作用確保了在決定處罰時不會因重罪的處理而導致輕罪的最低刑罰未被充分考慮。 2. 一行為與數行為的判定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通常指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並且這些行為之間有共同的主觀意圖或物質上存在聯繫。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之間的關聯性、時間、地點以及所侵害的法益等因素是法院判斷是否構成想像競合的重要依據。個別行為應獨立處斷:當多個行為在時間、地點上可以清晰區分時,即使它們觸犯的是相同罪名,也不能被視為想像競合犯,而應分別論罪。 法院指出,上訴人在同一時間段內核准了多人的錄取,但這些行賄行為並不相互關聯,因此應分別論罪,而非視為想像競合犯。 法院認定,雖然行為人同時實施了強盜罪和竊盜罪,但這些行為在時間和地點上存在明顯區隔,且侵害的法益不同,因此應分別量刑,而非依想像競合處理。 3. 輕罪的影響與量刑考量 即使行為人依最重罪名被處罰,輕罪部分的影響仍然不能忽略。法院在決定最終刑罰時,需將輕罪部分合併考慮,確保對每一個行為的法益侵害得到適當的評估。如果輕罪的最低刑度高於重罪的最低刑度,則應根據刑法第55條的規定,確保最終的量刑不會低於輕罪的最低刑度。 法院詳細解釋了輕罪在想像競合中的作用,指出即使根據重罪定刑,也需將輕罪的量刑事由作為考量因素,尤其是在涉及到自白減刑時,法院應將其考慮在內,並確保最終量刑與輕罪的法定最低刑度不相衝突。 4. 想像競合與接續犯的區別 接續犯是指在時間、地點上密切相關的數個行為被視為一個行為進行處罰。接續犯中的每個行為雖可獨立成罪,但由於它們在時間和地點上的連續性,通常會被視為一個整體。 想像競合犯則是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這些罪名在法律上會被視為一體,依最重罪名進行處罰。與接續犯不同,想像競合犯並不需要在時間和地點上具...